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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机械工业部、国家物资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分配、运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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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机械工业部、国家物资总局、公安部、铁道部
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分配、运输管理的通知

1980年4月20日
发布机关:第五机械工业部、国家物资总局、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用爆破器材归口局(办)、物资局、公安厅(局),各铁路局,铁道部第一、二、三、四、五工程局,中央有关部委,军委工程兵:

  一九八〇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国发[1980]39号文件,重申了一九七四年七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和一九六一年一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的管理,有非法生产单位要坚决取缔,经批准生产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目前,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管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乱现象,恶性事故多次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要求,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我们根据目前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分配和运输中的情况与问题,提出以下几项措施,并已经国家经委同意,请即贯彻执行。

  一、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国家计委委托五机部统一归口管理。各企业必须按国家下达的品种、产量计划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增加品种。

  凡未纳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国家分配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各级物资部门不供应原材料,也不分配其产品。公安机关不发许可证明,主管部门即应考虑其转产、改产事宜。

  二、各省、市、自治区的民用爆破器材归口局(办)、物资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铵油炸药生产进行调查,统筹考虑,视安全、生产技术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条件,从实际需要出发,择优核定若干个生产点,发给许可证明,就近生产、使用。中央部在各省、市、自治区的铵油炸药生产点,亦按此精神商请各省、市、自治区民用爆破器材归口局(办)和公安部门办理。关于黑火药、土炸药的生产,请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参照铵油炸药的办法,加强管理;产品的配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对产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

  三、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又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管理。需用单位和生产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物资总局的分配计划,履行供货合同。在分配计划以外的采购或供货合同以外的销售,须经省、市、自治区物资及生产归口部门批准。目前,少数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跨省自行推销产品,以及一些使用单位自行采购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履行已签订合同的做法,必须制止。

  四、根据一九五八年十月公安部《关于修改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简化购买爆炸物品手续的通知》规定,订货单位与供货单位在签定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分别交当地公安机关一份。今后,没有物资部门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国家计划以外企业的产品,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运输证明,也不得向铁路办理托运。对黑火药、土炸药可就近运输。运输时,仍按《爆炸物品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运输爆炸物品,如需向发货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运输证时,发货单位要在货物启运前十天将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和预计到达日期,用同文电报通知收货单位和收货地的县(市)公安局以及发货地的县(市)公安局。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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