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保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意義
[編輯]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對於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對於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對于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深遠意義。
(一)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文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習近平文化思想在新時代文化建設偉大實踐中形成並不斷豐富發展,為文物工作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和科學行動指南。習近平總書記高度珍視歷史文化遺產,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措施。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文物資源狀況,以此為基礎深入推進文物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各項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實踐。
(二)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支撐。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文明的智慧結晶和精華所在,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文物普查是牢固堅守「兩個結合」尤其是「第二個結合」根本要求的重要踐行。通過普查,發揮文物資源獨特優勢,講好中華文明故事,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歷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斷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通過普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延續城鄉歷史文脈,傳承中華文化基因,妥善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使歷史和當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鄉樣態,承載中國式現代化壯闊圖景。通過普查,提高文物研究闡釋和展示傳播水平,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深化中華文明認知,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文化強國提供重要內容和內在支撐。
(三)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進一步深化對文物的認識,確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量的重要舉措。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開展過三次全國文物普查。2007年至2011年,國務院組織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下簡稱「三普」),全國共登記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普查成果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文物工作的重要基礎。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基於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城鎮化從快速發展後期轉向平台發展期的時代特點,基於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將我國境內地上、地下、水下,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普查對象。基於對文物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審美價值、科技價值、時代價值更加全面和豐富的認識,完善文物認定辦法和標準,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古老建築,反映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普查範圍,將1840年以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關聯的各類史跡,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通過普查明確全國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量。
(四)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堅決落實保護第一要求,系統性加大文物保護力度的重要踐行。
通過普查,將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納入依法保護範疇,形成法定保護清單。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成果核定公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增加文物保護單位數量,加大重點保護力度。普查成果為各類行業公布名錄提供依據,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進一步推進歷史文化遺產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
(五)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礎。
通過普查,加強不可移動文物資源信息化建設,改善區域不均衡狀況,提升全國文物資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通過普查,掌握文物資源保護利用現狀,為進一步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管理制度、健全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利用專項規劃體系、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提供依據,為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礎。
二、普查主要任務
[編輯](一)普查範圍和內容
普查範圍是我國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共六個類別。其中古文化遺址分為17個細分類別,古墓葬分為4個細分類別,古建築分為15個細分類別,石窟寺及石刻分為5個細分類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分為19個細分類別,其他分為3個細分類別,共計63個細分類別。
普查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複查對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二)普查任務
1.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
普查準備階段,各地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參考三普登記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的當前保存狀況。
2.對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
普查準備階段,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普查系統預置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統籌用好已有工作基礎與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
普查實地調查過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開展廣泛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3.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4.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普查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5.開展普查成果匯總
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6.建立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以全國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全國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地址、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信息,建立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7.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應充分發揮省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加強普查工作中的專業支撐。縣級應建強普查機構,壯大隊伍力量。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充分發揮各級專家團隊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通過普查,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8.開展普查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普查過程中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三、普查技術路線
[編輯]統一開發普查系統,充分利用三普、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國家整體控制和地方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準確查清全國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經縣級、市級、省級、國家逐級檢查合格後,匯總建立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在此基礎上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等工作。
(一)統一開發普查系統。利用遙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系統、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普查系統,根據普查工作需要設置相關功能。採用全國範圍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作為普查系統基礎底圖,遙感影像主體時相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以亞米級分辨率衛星遙感影像為主,2米/5米分辨率衛星遙感影像及航空遙感影像為輔;預置所有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在普查底圖導入文物坐標與位置信息,作為複查參照;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提供本轄區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中的新發現成果,相關行業名錄等,在普查系統預置相關信息,作為普查線索;預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信息。相關信息按縣級行政單元在普查系統下發。
(二)統一制定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制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分類、定名、年代、計量標準,指導和規範普查中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等各項工作。按不可移動文物六大類別制定普查登記表和著錄說明,規範普查信息採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工作規範。各地統一執行普查標準規範。
(三)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四)開展普查數據逐級審核、上報。普查隊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級普查機構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市級、省級普查機構逐級審核,合格後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最終審核。
(五)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結合統計抽樣調查的理論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六)開展普查成果總結和應用。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編輯](一)目錄成果
建立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國家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二)圖件成果
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全國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數據
形成全國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
形成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成果
編制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
編制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
(五)數據庫成果
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五、普查組織實施
[編輯](一)組織方式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
成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文化和旅遊部部長、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家文物局局長任副組長。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25個部門。其中,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與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國家統計局加強普查數據統計分析的指導支持。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央統戰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中直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林草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已經公布行業名錄的部門,將普查成果作為公布行業名錄的基礎依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參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構成,成立本級普查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加強對普查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動員。省級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接受對口支援、定點幫扶的地區,可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關任務納入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地級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要加強監管、確保質量;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各部門、各地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開發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1)開展動員部署。召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普查總體方案、相關專項方案和普查標準。
(2)建立普查機構。省、市、縣各級建立普查機構。
(3)研發部署普查系統。研發普查綜合管理系統、普查採集軟件,完成數據準備與系統部署。
(4)開展試點工作。在全國選定試點縣,健全工作機制、組建調查隊伍、組織試點培訓。通過開展普查試點,檢驗並完善技術路線、工作流程、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及採集軟件。
(5)編制普查實施方案。省級普查機構編制普查實施方案,明確組織方式、隊伍組建、技術培訓、時間計劃、經費安排、宣傳計劃等,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6)開展普查培訓。舉辦國家層面普查培訓班,對各省普查骨幹開展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省級普查培訓班,對市縣級普查隊伍開展全覆蓋培訓,培訓合格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7)建立專家庫。建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各普查隊對三普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省級以上普查機構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普查隊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1)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國家、省、市、縣分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建立資源目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4)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與成果公布。縣級、市級、省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體驗收後,向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上報全國普查成果及總結,提請公布普查成果。
(5)召開總結會議。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縣級以上各級普查機構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六、普查質量管理
[編輯](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國普查質量管理,組織全國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普查數據,需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二)加強普查質量控制
普查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數據追溯機制
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
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省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保障措施
[編輯](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普查在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推進下有序開展。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主要落實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費、軟件開發服務費、普查綜合信息平台管理費、設備購置等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普查機構工作經費、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承擔。國家文物局、財政部研究制定普查經費保障方案。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積極宣傳引導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宣傳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實施。普查宣傳建立國家和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各級普查機構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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