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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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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
文物普查发〔2024〕1号
制定机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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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对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深远意义。

(一)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新时代文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为文物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珍视历史文化遗产,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措施。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状况,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

(二)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支撑。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文物普查是牢固坚守“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根本要求的重要践行。通过普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讲好中华文明故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延续城乡历史文脉,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历史和当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乡样态,承载中国式现代化壮阔图景。通过普查,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化中华文明认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文化强国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

(三)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进一步深化对文物的认识,确认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7年至2011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全国共登记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普查成果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文物工作的重要基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基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镇化从快速发展后期转向平台发展期的时代特点,基于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将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普查对象。基于对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更加全面和丰富的认识,完善文物认定办法和标准,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老建筑,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普查范围,将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通过普查明确全国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

(四)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坚决落实保护第一要求,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重要践行。

通过普查,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成果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加大重点保护力度。普查成果为各类行业公布名录提供依据,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五)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通过普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信息化建设,改善区域不均衡状况,提升全国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普查,掌握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现状,为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专项规划体系、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

二、普查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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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县级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8.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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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开发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国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级、市级、省级、国家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统一开发普查系统。利用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普查系统,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功能。采用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普查系统基础底图,遥感影像主体时相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以亚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为主,2米/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及航空遥感影像为辅;预置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在普查底图导入文物坐标与位置信息,作为复查参照;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提供本辖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相关行业名录等,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预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相关信息按县级行政单元在普查系统下发。

(二)统一制定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按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各地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

(三)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六)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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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成果

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国家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国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五、普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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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方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文化和旅游部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5个部门。其中,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国家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参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构成,成立本级普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级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总体方案、相关专项方案和普查标准。

(2)建立普查机构。省、市、县各级建立普查机构。

(3)研发部署普查系统。研发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完成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4)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国选定试点县,健全工作机制、组建调查队伍、组织试点培训。通过开展普查试点,检验并完善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

(5)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省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开展普查培训。举办国家层面普查培训班,对各省普查骨干开展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省级普查培训班,对市县级普查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普查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7)建立专家库。建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省级以上普查机构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国家、省、市、县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级、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验收后,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上报全国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

(5)召开总结会议。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六、普查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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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国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省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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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主要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费、软件开发服务费、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设备购置等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承担。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研究制定普查经费保障方案。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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