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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0號法律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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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0號法律 (2000年) 第1/2000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2005年4月12日
第1/2000號法律 (2014年)
《第1/200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0年2月1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2月2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0年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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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海關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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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無須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05號法律

第三條 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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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二、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第四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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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條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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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二、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第六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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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 (第四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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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門幣)
(2)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際費
(澳門幣)
(4)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行政長官 --- $129,740 35% $45,409 $175,149
司長 75% $97,305 25% $24,326 $121,631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55% $71,357 20% $14,271 $85,628
海關主要負責人 50% $64,870 20% $12,974 $77,844
廉政專員 75% $ 97,305 20% $ 19,461 $ 116,766
審計長 75% $ 97,305 20% $ 19,461 $ 11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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