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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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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制定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賀一誠
2022年11月30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22年11月30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2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2年11月30日作出,並於2022年11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 國徽、 區旗、 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深切哀悼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先生逝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至江澤民先生追悼大會舉行之日止,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駐外機構國旗及區旗下半旗誌哀。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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