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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8/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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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8/M號訓令
三月十六日

1998年3月26日
有效期:1998年3月16日至今
《第61/98/M號訓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8年3月10日公布,並於1998年3月16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和部門使用徽號和標誌的原則。

鑒於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確定了澳門衛生司的特定職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標誌,方便使用者和公眾識別。

基此;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獨一條——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標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澳門衛生司標誌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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