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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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404號——內部轉移定價
財會〔2018〕3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12月27日
有效期:2018年12月27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和應用方法。

內部轉移價格,是指企業內部分公司、分廠、車間、分部等責任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產品(或服務)、資金等內部交易時所採用的計價標準。責任中心,是指企業內部獨立提供產品(或服務)、資金等的責任主體。

第二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標,是界定各責任中心的經濟責任,計量其績效,為實施激勵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條 內部轉移定價主要適用於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業務流程相對複雜、設置了多個責任中心且責任中心之間存在內部供求關係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定、執行及調整應符合相關會計、財務、稅收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效益性原則。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應以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避免為追求局部最優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情況;同時,應兼顧各責任中心及員工利益,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

(三)適應性原則。內部轉移定價體系應當與企業所處行業特徵、企業戰略、業務流程、產品(或服務)特點、業績評價體系等相適應,使企業能夠統籌各責任中心利益,對內部轉移價格達成共識。

第二章 應用環境[編輯]

第五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0號——成本管理》《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400號——營運管理》中對應用環境的一般要求。

第六條 企業一般由績效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搭建內部交易和內部轉移價格管理體系,制定相關制度,審核、批准內部轉移定價方案,並由財務、績效管理等職能部門負責編制和修訂內部轉移價格、進行內部交易核算、對內部交易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報告等內部轉移價格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與所採用的內部轉移定價體系相適應的內部交易管理信息系統,並及時獲取所需的內部轉移價格,靈活確定有關定價方式,客觀反映各責任中心績效。

第三章 應用程序[編輯]

第八條 企業應用內部轉移定價工具方法,一般按照明確責任中心、制定與實施轉移價格、分析與評價內部轉移價格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所屬行業的特徵、業務流程、組織結構等情況和實際需要明確各責任中心及其主要責任。

一般情況下,企業可將直接對外銷售或有一定銷售決策權的責任單位設置為內部利潤中心,內部利潤中心是既對成本費用負責、又對利潤負責的責任中心;將中間產品(或服務)、輔助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設置為內部成本中心,內部成本中心是主要對成本費用負責的責任中心。企業出於管理需要,也可以將中間產品(或服務)、輔助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設置為模擬的內部利潤中心,該中心除降低成本外還承擔優化品種結構、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降低資金占用等責任。

第十條 企業績效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應根據各責任中心的性質和業務特點,分別確定適當的內部轉移定價形式。內部轉移定價通常分為價格型、成本型和協商型。

(一)價格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制定的、由成本和毛利構成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一般適用於內部利潤中心。責任中心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經常外銷且外銷比例較大的,或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外部活躍市場可靠報價的,可以外銷價或活躍市場報價作為內部轉移價格。責任中心一般不對外銷售且外部市場沒有可靠報價的產品(或服務),或企業管理層和有關各方認為不需要頻繁變動價格的,可以參照外部市場價或預測價制定模擬市場價作為內部轉移價格。沒有外部市場但企業出於管理需要設置為模擬利潤中心的責任中心,可以在生產成本基礎上加一定比例毛利作為內部轉移價格。

(二)成本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以標準成本等相對穩定的成本數據為基礎,制定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一般適用於內部成本中心。標準成本的制定參見《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302號——標準成本法》。

(三)協商型內部轉移定價,是指企業內部供求雙方為使雙方利益相對均衡,通過協商機制制定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分權程度較高的情形。協商價的取值範圍通常較寬,一般不高於市場價,不低於變動成本。

第十一條 除以外銷價或活躍市場報價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可能隨市場行情波動而變動較頻繁外,其餘內部轉移價格應在一定期間內保持相對穩定,以使需求方責任中心的績效不受供給方責任中心績效變化的影響。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核算各責任中心資金占用成本,將其作為內部利潤的減項,或直接作為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十三條 責任中心占用的資金一般指貨幣資金,也可以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存貨以及應收款項等。占用資金的價格一般參考市場利率或加權資本成本制定。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內部轉移資金,應綜合考慮產品現金流及重定價特點、信息技術手段及管理需求等因素,分析外部金融市場環境,選擇適當的資金轉移定價和收益率曲線,獲取收益率曲線中特定期限的利率,確定資金轉移價格。資金轉移定價主要包括指定利率法、原始期限匹配法、重定價期限匹配法、現金流匹配定價法等。

(一)指定利率法,是指以單一利率作為某類資金轉移價格的方法。一般適用於無確定期限、利率類型為不定期調整類型的資金業務,以及缺乏數據累積的最初階段。

(二)原始期限匹配法,是指對有明確期限的資金,按照其期限制定與其匹配的轉移價格,且在到期之前轉移價格保持不變的定價方法。一般適用於定期存貸款及銀行貼現票據等到期支付全部本息的固定利率類型的資金業務。

(三)重定價期限匹配法,是指按照資金重定價的期限獲取收益率曲線上對應利率,將該利率作為資金的轉移價格,且在重定價期限內保持不變的定價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分離資金重定價周期中的利率風險。一般適用於浮動利率類的資金業務。

(四)現金流匹配定價法,是指按照現金流的特性,先針對每一筆現金流按照原始期限匹配法或重定價期限匹配法制定轉移價格,再對每筆現金流的轉移價格加權平均得出轉移價格,且在期限內(或重定價期限內)保持不變的定價方法。一般適用於能夠合理估計未來現金流分布的資金業務。

第十五條 企業應及時對內部轉移定價形成的結果進行匯總分析,作為考核責任中心績效的依據;同時,應監測內部轉移定價體系運行情況,協調、裁決交易中的爭議,保障內部轉移定價體系運轉順暢。此外,企業應定期開展內部轉移定價應用評價工作,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及時修訂、調整定價策略。

第四章 工具方法評價[編輯]

第十六條 內部轉移定價的主要優點:能夠清晰反映企業內部供需各方的責任界限,為績效評價和激勵提供客觀依據,有利於企業優化資源配置。

第十七條 內部轉移定價的主要缺點:可能受到相關因素影響,內部轉移定價體系產生的定價結果不合理,造成信息扭曲,誤導相關方行為,從而損害企業局部或整體利益。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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