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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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8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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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紀念日如左: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
第 三 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左:
-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放假二日。
- 二、 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售會紀念。
- 三、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 四、 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 五、 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 別集會紀念。
- 六、 左列各紀念日,中央暨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會,各機關、團體、學校並得分別集會紀念,均放假一日:
-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 (二)國慶日。
- (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
- (五)行憲紀念日。
第 四 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春節。
- 二、民族掃墓節。
- 三、端午節。
- 四、中秋節。
- 五、農曆除夕。
第 五 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或地區集會慶祝:
-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 二、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 四、勞動節:五月一日。
- 五、軍人節:九月三日。
- 六、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 七、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 八、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 前項節日,除青年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依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放假外,其餘按左列規定放假:
- 一、婦女節、兒童節: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放假一日。
-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 四、臺灣光復節:各機關團體學校放假一日。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