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農業局組織條例
外觀
經濟部農業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0年7月20日(非現行條文)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7月31日 公布於民國7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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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經濟部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農、林、漁、牧業及糧食之政策與法規擬訂事項。
- 二、農、林、漁、牧業及糧食之施政計畫擬訂事項。
- 三、農、林、漁、牧產銷及糧食儲備供需之政策與制度之策劃、督導事項。
- 四、有關農、林、漁、牧業產品國際貿易政策之統籌、策劃及配合事項。
- 五、農、林、漁、牧業產品交易及價格之調節事項。
- 六、農、林、漁、牧技術與品種之引進、試驗、改良、研究、推廣、發展等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 七、農、林、漁、牧各種災害與公害防治之策劃、督導及配合事項。
- 八、農、林、漁、牧技術人員之調查、培養、訓練、進修等策劃、聯繫及督導事項。
- 九、農、林、漁、牧業用地之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農地重劃與農田水利之統籌、配合及會辦事項。
- 十、農、林、漁、牧業保險及融資之策劃、協調事項。
- 十一、改善農業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與輔導農業服務之統籌、策劃及督導事項。
- 十二、農業機械、資材供需業務與制度之策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 十三、農、漁民生活改善措施之研究、策劃、督導、協調及會辦事項。
- 十四、農業推廣之策劃、督導與農業團體及農民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五、農業技師、獸醫師之登記及其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 十六、國際農業組織之聯繫及對外農、林、漁、牧業技術合作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 十七、農、林、漁、牧、糧食之調查、統計及報導事項。
- 十八、其他農、林、漁、牧糧食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出納、檔案管理、事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視察三人或四人,稽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八人,視察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七人,科員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部分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另置副主任一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辦理人事查核事項。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農業行政、農業經濟、林業行政、田糧行政、漁業行政、畜牧行政、農業技術、林業技術、水產技術、畜牧技術、獸醫、園藝、蠶桑、病蟲害、檢驗、化學、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機械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議事、事務管理、文書、打字、會計、統計、審計、稽核、出納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一條
-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之:
-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