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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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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5年7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55年(1966年)7月1日
中華民國55年(1966年)7月13日
公布於民國55年7月13日
廢止,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15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制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高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指揮監督所屬及在區內各目的事業機關設立之分支單位;副處長一人,簡派,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第四科。

第四條

  第一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外銷事業申請創設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書之簽發事項。
  三、關於外銷事業廢品下腳處理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外銷事業聘僱國外技術人員之協助與核轉事項。
  五、關於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區內設立之分支單位聯繫事項。
  六、關於外銷事業入區手續之答詢及協辦事項。
  七、關於外銷事業輸出入貨品運輸、報關及檢驗等服務事項。
  八、關於勞動力之調查、訓練與聘僱之策劃事項。
  九、關於公共關係之建立及其有關業務之宣傳、服務、聯繫事項。

第五條

  第二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進出口簽證及結匯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外匯收支審核事項。
  三、關於外銷事業物資輸出入審查事項。
  四、關於外匯貿易之推進與發展事項。
  五、關於輸出入物資之統計事項。
  六、其他有關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第六條

  第三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二、關於標準廠房之規劃管理事項。
  三、關於區內公共設施之籌劃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動條件之檢查事項。
  五、關於勞資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關於電信器材之原料、半製品進口護照及成品出口憑證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工商登記及發證事項。
  八、關於區內建築管理及建築執照之核發事項。
  九、關於棧埠之管理事項。

第七條

  第四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關於財務計劃之籌擬事項。
  四、關於公物之供應、保管與維護事項。
  五、關於現金出納事項。
  六、關於本處之車輛管理事項。
  七、關於人員車輛及日常用品之出區,入區管理事項。
  八、關於區內衛生之規劃管理事項。
  九、關於區內安全措施及警衛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八條

  本處各科,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其中二人由專門委員兼任;其中一科得設副主任一人,薦派。

第九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秘書一人,薦派。

第十條

  本處置總工程師一人,簡派;工程師二人,薦派或簡派;主任研究員一人,簡派;研究員二人,薦派;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薦派;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其中八人薦任或薦派,餘委任;辦事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委任;雇員六人至八人。

第十一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一人,委任,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處處長之指揮,依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有關警察業務。

第十四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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