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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對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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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開幕典禮致詞
作者:蔣中正
1972年2月20日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席、代表同仁、貴賓諸君:

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謹依憲法宣告: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戰時所在地的臺北開議。

中正謹代表政府,對國民大會致其誠摯的敬意。

中華民國的一部近代史,原就是一部為自由、正義、民主、憲政而堅持不懈的奮鬥史!

中華民國憲法,就是這一部奮鬥史的見證,亦就是全國國民生存生活的保障,國家民族撥亂致治的總目標!

我們國民大會代表,來自海內外各個區域的、民族的、職業的選區,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實為國民公意的總體現!

我們的政府,是根據憲法和國民大會授權所組成的政府,為全國國民希望信心之所託,亦就是領導戡亂復國大業的總樞紐!

中正凜受我國民大會與全國軍民之付託,又已六年,雖然此期間,經歷了世局驟變的衝擊,但是我們仍毅然凜然,堅持其民主憲政的信守,堅持其倫理、民主、科學建國指標的貫徹!

以政治而言,我們確認行政革新,為全面革新的起點。管制考核與責任制度的建立,以及政治風氣的徹底檢肅,即在強調為民服務廉能政治之推進。最近起用新才方案的制訂,則尤在引進青年才俊,參與政治,這就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原則之實踐;

以教育而言,我們貫徹了九年國民教育的進程,發展了長期科學教育,也推動了中華文化之復興,這就是「恢復民族智能,恢復民族道德」理念之實踐;

以經濟而言,我們發揮了五個四年經濟建設計劃所積累的實績長效,擴大了國家總預算平衡的功能,所以經濟成長率,為亞洲最快最高之一。國民就業,國民所得,和社會福利,都有其顯著的推進,和光明的展望,就是「建設之首要在民生」認識之實踐;

以外交而言,我們在接二連三的對共產邪惡和姑息浪潮戰鬥,雖然不免拂逆頓挫,但是堅持自由正義的立場,從不曾氣浮心動,亦且清明在躬,不愧不怍,這就是「其國家不可以利誘,不可以勢劫,而後可以自存於世界」大義之實踐;

以軍事而言,我們久訓精練的結果,已擁有最精銳的國民武力——擁有三倍於常備的後備兵力,為光復大陸,待機動員,作決勝之戰鬥,這就是「武力與國民結合者無不勝」要求之實踐。

這些汗血光熱匯集的結果,就成為了我們經得起任何考驗的統合戰力!

自然,政府有待於檢討、改正、策進、鼓舞者尚多,但是我們和共匪之間,自由與恐怖、光明與黑暗、至仁與至不仁、大是與大非的區別,則至為顯然!

毛賊撕毀其偽憲法之後,它就再拼湊不出一部偽憲,其偽憲草中的「接班人」——所謂「最親密的戰友」,且已一夜之間,被打成了「政治騙子」,其所愛莫不反而為仇,故所親莫不相踵為敵!

毛賊砸爛其偽人代會之後,至今不知道喊叫了多少年,多少次,卻就是再搞不成一個偽人代會!

毛賊偽政權頭子劉少奇,自被鬥被整,成為「工賊、走資派、國民黨的走狗」,它「國家」頭目的職銜,業已虛懸至五年之久,毛賊的偽政權——所謂「國家機器」,被反復打鬥,一樣的至今殘破未復!

大陸的精神文化,久已橫被「紅衛兵」之亂所摧殘,我大陸七億人民的生活,更復橫被毛賊「饑餓貿易」與「核子訛詐」所壓搾,以至於血乾淚盡!試問這是一個甚麼「政權」?這如何能說它對大陸有了「有效的控制」?更如何能幻想其會改圖就範,中止它「造全世界的反」的罪孽?所以今天國際間任何與惡勢力謀求政治權力均衡的姑息舉動,絕不會有助於世界和平,而適以延長我七億人民的苦難,增大全世界的災禍!我們對任何有損於中華民國主權的利益行為,保有高度的警惕!對一切艱難險阻之突破,擁有高度的無比的自信!

代表同仁:國家主權,屬於國民之全體;國家命運,尤決於國民之全體;無人能自外於國難,亦即無人能自外於責任!今天不論對世局、對國事,唯一的答案,就是要匯合智慧,以我之治制敵之亂,集中力量,以我之實擊敵之虛。因此深望代表同仁,善盡其重開國家新運的責任,於憲政體制,捐小全大,而不以偏概全;善體其廣大選民的意願,於世變紛紜之中,守經達變,而不以變移守。今天大家所當慎思明辨者,即在國家法統的昌大,所當操危慮患者,唯在民族命運的綿長和發展。

中正自許身國民革命,已六十餘年;與我代表同仁,竭其苦心毅力,以維護民主憲政,亦已二十有五年。顧終以世局多蹇,尚未能使中興大業,提前完成,中正雖許國之心有餘,而忝承之疚已久!務期大會另選賢能,繼此職責,今後中正必始終以國民之一份子,追隨諸君與全國國民之後,光復大陸陷溺之國土,拯救大陸待援之同胞,共同爭取第三期國民革命的最後勝利與成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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