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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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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立法於民國99年10月25日 (非現行條文)
2010年10月25日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民國105年)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總統府訂定 10 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總統府修正全文 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四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第五條

  資政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總統者。
  二、曾任五院院長者。
  三、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者。
  四、曾任一級上將者。
  五、學術地位崇高,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者。
  七、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國策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部、會首長,政績卓著者。
  二、曾任駐外特任級大使或代表,表現卓著者。
  三、曾任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貢獻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五、曾任大學校長,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
  七、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第七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

  資政、國策顧問應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

  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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