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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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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廣播電視法條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
中華民國105年(2016年)1月6日

茲增訂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至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二、第六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三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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