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聯合國大會第59/115號決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大會第59/114號決議 59/115. 適用「發射國」概念
作者:聯合國大會
2004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第59/116號決議
[根據特別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員會(第四委員會)的報告(A/59/469)通過]

大會,

回顧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和《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2]

銘記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所使用的「發射國」一詞在空間法中的重要性,發射國應根據《登記公約》登記空間物體,《責任公約》確定了哪些國家對空間物體導致的損害可能負賠償責任並必須對此支付賠償金,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第四十二屆會議的報告[3]以及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的報告,特別是法律小組委員會報告附件所載關於題為「審查『發射國』概念」的議程項目的工作組的結論,[4]

注意到工作組的結論或本決議概不構成對《登記公約》或《責任公約》的權威性解釋,也不是對這些公約提出的修正,

又注意到自《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生效以來空間活動發生的變化,包括新技術開發持續不斷,從事空間活動的國家的數目增加,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強,以及非政府實體的空間活動增加,包括政府機構和非政府實體聯合開展的活動,以及一個或多個國家的非政府實體組成夥伴關係,

希望促進遵守和適用聯合國各項外層空間條約,特別是《責任公約》和《登記公約》的各項規定,

1. 建議從事空間活動的國家在根據聯合國各項外層空間條約,特別是《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5]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和《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2]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協定履行其國際義務時,應考慮頒布和實施國家法律,以批准和持續監督受其管轄的非政府實體的外層空間活動;

2. 又建議各國考慮根據《責任公約》就聯合發射或合作方案訂立協定;

3. 還建議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請會員國自願提交資料,說明在軌道上轉讓空間物體所有權的現行做法;

4. 建議各國根據此類資料考慮可否酌情協調此類做法,以增進各國空間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協調;

5.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在充分利用秘書處的職能和資源時,繼續應各國請求向其提供相關資料和援助,幫助其按照相關條約制定本國空間法。

2004年12月10日
第71次全體會議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1. ^ 1.0 1.1 大會第2777(XXVI)號決議,附件。
  2. ^ 2.0 2.1 大會第3235(XXIX)號決議,附件。
  3. 《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四屆會議,補編第20號》和更正(A/54/20和Corr.1)。
  4. A/AC.105/787,附件四,附錄。
  5. 大會第2222(XXI)號決議,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