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1號
外觀
←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0號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1號 S/PRST/1994/2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4月30日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2號 |
|
1994年4月30日,安全理事會舉行第3371次會議,審議題為「關於盧旺達的局勢」的項目。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不斷收到有關基加利和盧旺達其他地區無辜平民被屠殺的報告及據報準備進一步展開大屠殺,對此感到震驚。安理會同意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衝突預防、處置和解決機制表示的關切,即盧旺達境內有系統地大屠殺和濫殺行為繼續不停。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在其1994年4月21日第912(1994)號決議中已對這些屠殺表示了譴責。
- 「對無辜平民的攻擊在在全國各地發生,特別是在盧旺達臨時政府的武裝部隊成員或支持者控制下的地區。安理會要求盧旺達臨時政府和盧旺達愛國陣線在其控制下地區採取有效措施,以求預防發生對平民的任何攻擊。安理會要求雙方的領導公開譴責這種攻擊,並且作出承諾,以期確保這種攻擊的挑撥者和參與者受到檢控和懲處。
- 「安全理事會譴責所有這些在盧旺達境內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破壞,特別是對盧旺達平民的罪行,並回顧,挑起或參與這類行動的人要負個人責任。安全理事會回顧,屠殺一個民族群體的成員,以求整體地或部分地摧毀這個群體,構成可依國際法懲處的罪行。
- 「安全理事會在第912(1994)號決議中申明,要求盧旺達臨時政府和盧旺達愛國陣線的部隊立刻停火和停止戰鬥。安理會讚揚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和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聯盧援助團)為這一目的致力調停工作,並要求它們繼續致力與這個區域各國和非統組織進行聯繫。安理會並讚揚聯盧援助團人員的勇氣和決心,對要求聯盧援助團庇護的平民給予保護。
- 「安全理事會喜見該地區各國在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的協助下,努力制止盧旺達境內的戰鬥和殺戮。安理會也讚揚各國家,聯合國各機構,和各非政府組織努力提供緊急人道主義援助,救濟受苦受難的盧旺達人民。
- 「安全理事會對數以千計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被迫在盧旺達發生戰鬥和屠殺的地區逃走的局勢表示深為關切。
- 「安全理事會要求所有各國協助在該區域作業的難民專員辦事處和其他人道主義與救濟機構,以滿足在盧旺達及其邊境各國的緊急的人道主義需要。安理會要求盧旺達邊境各國與非統組織一同努力,向難民提供適當保護,並提供便利以運送貨物和用品,滿足盧旺達境內流離失所者的需要。
- 「安全理事會呼籲盧旺達所有各方保證保護盧旺達境內的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和盧旺達境外的難民,並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通行。
- 「安全理事會強調迫切需要協調國際行動,促使盧旺達實現和平並減輕盧旺達人民的苦難。安理會請秘書長與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及該地區各國協商,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以有效的和協調一致的方式作出國際努力,以期對盧旺達局勢提供協助,並確保所有有關各方全面獲悉進行情況。
- 「安全理事會強調基加利機場對於向盧旺達提供國際救濟及向聯盧援助團提供必需品都極為重要。安理會要求各方允許為此目的保持機場不斷開放。
-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確保盧旺達的局勢不會危及鄰國的安全與穩定。
- 「安全理事會警告,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獲得更多的軍火,盧旺達的局勢將進一步嚴重惡化。安理會呼籲所有國家不要向衝突當事方提供軍火或任何軍事援助。安理會指出,安理會原則上願即時考慮對盧旺達實施武器禁運。
- 「安全理事會重申致力於維護盧旺達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安理會重申深信《阿魯沙和平協定》仍然是解決盧旺達衝突的唯一可行構架,是該國和平、國家統一與和解的基礎。安理會再次呼籲當事各方再度表示對這項《協定》的承諾。
-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
- 「(a)與非統組織秘書長協商,進一步報告為了協助恢復盧旺達境內的法律和秩序,為流離失所者提供安全保障可能夠採取何種行動;
- 「(b)與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非統組織和該區域的各國,採取為防止暴力與暴行擴散可能必要的預防性外交步驟;
- 「(c)緊急探索向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提供人道主義救濟援助的方法;
- 「(d)就向聚集在坦桑尼亞、烏干達、扎伊爾和布隆迪邊境的流離失所者提供人道主義的措施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進行協商;
- 「(e)提請安理會注意他可能收到關於武器流入盧旺達的任何這方面的資料,並就對盧旺達實施武器禁運的實際執行問題同該區域各國及非統組織進行協商,並
- 「(f)就調查衝突期間發生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案件的報告作出建議。
- 「安全理事會指出,它打算緊急審議1994年4月29日秘書長的信(S/1994/518)和秘書長可能提出的進一步建議。」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