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1号
外观
←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0号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1号 S/PRST/1994/2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4年4月30日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2号 |
|
1994年4月30日,安全理事会举行第3371次会议,审议题为“关于卢旺达的局势”的项目。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不断收到有关基加利和卢旺达其他地区无辜平民被屠杀的报告及据报准备进一步展开大屠杀,对此感到震惊。安理会同意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冲突预防、处置和解决机制表示的关切,即卢旺达境内有系统地大屠杀和滥杀行为继续不停。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在其1994年4月21日第912(1994)号决议中已对这些屠杀表示了谴责。
- “对无辜平民的攻击在在全国各地发生,特别是在卢旺达临时政府的武装部队成员或支持者控制下的地区。安理会要求卢旺达临时政府和卢旺达爱国阵线在其控制下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以求预防发生对平民的任何攻击。安理会要求双方的领导公开谴责这种攻击,并且作出承诺,以期确保这种攻击的挑拨者和参与者受到检控和惩处。
- “安全理事会谴责所有这些在卢旺达境内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破坏,特别是对卢旺达平民的罪行,并回顾,挑起或参与这类行动的人要负个人责任。安全理事会回顾,屠杀一个民族群体的成员,以求整体地或部分地摧毁这个群体,构成可依国际法惩处的罪行。
- “安全理事会在第912(1994)号决议中申明,要求卢旺达临时政府和卢旺达爱国阵线的部队立刻停火和停止战斗。安理会赞扬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联卢援助团)为这一目的致力调停工作,并要求它们继续致力与这个区域各国和非统组织进行联系。安理会并赞扬联卢援助团人员的勇气和决心,对要求联卢援助团庇护的平民给予保护。
- “安全理事会喜见该地区各国在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的协助下,努力制止卢旺达境内的战斗和杀戮。安理会也赞扬各国家,联合国各机构,和各非政府组织努力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救济受苦受难的卢旺达人民。
- “安全理事会对数以千计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被迫在卢旺达发生战斗和屠杀的地区逃走的局势表示深为关切。
- “安全理事会要求所有各国协助在该区域作业的难民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与救济机构,以满足在卢旺达及其边境各国的紧急的人道主义需要。安理会要求卢旺达边境各国与非统组织一同努力,向难民提供适当保护,并提供便利以运送货物和用品,满足卢旺达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
- “安全理事会呼吁卢旺达所有各方保证保护卢旺达境内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和卢旺达境外的难民,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通行。
- “安全理事会强调迫切需要协调国际行动,促使卢旺达实现和平并减轻卢旺达人民的苦难。安理会请秘书长与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及该地区各国协商,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以有效的和协调一致的方式作出国际努力,以期对卢旺达局势提供协助,并确保所有有关各方全面获悉进行情况。
- “安全理事会强调基加利机场对于向卢旺达提供国际救济及向联卢援助团提供必需品都极为重要。安理会要求各方允许为此目的保持机场不断开放。
-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确保卢旺达的局势不会危及邻国的安全与稳定。
- “安全理事会警告,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获得更多的军火,卢旺达的局势将进一步严重恶化。安理会呼吁所有国家不要向冲突当事方提供军火或任何军事援助。安理会指出,安理会原则上愿即时考虑对卢旺达实施武器禁运。
- “安全理事会重申致力于维护卢旺达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安理会重申深信《阿鲁沙和平协定》仍然是解决卢旺达冲突的唯一可行构架,是该国和平、国家统一与和解的基础。安理会再次呼吁当事各方再度表示对这项《协定》的承诺。
-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
- “(a)与非统组织秘书长协商,进一步报告为了协助恢复卢旺达境内的法律和秩序,为流离失所者提供安全保障可能够采取何种行动;
- “(b)与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非统组织和该区域的各国,采取为防止暴力与暴行扩散可能必要的预防性外交步骤;
- “(c)紧急探索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救济援助的方法;
- “(d)就向聚集在坦桑尼亚、乌干达、扎伊尔和布隆迪边境的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的措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进行协商;
- “(e)提请安理会注意他可能收到关于武器流入卢旺达的任何这方面的资料,并就对卢旺达实施武器禁运的实际执行问题同该区域各国及非统组织进行协商,并
- “(f)就调查冲突期间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案件的报告作出建议。
- “安全理事会指出,它打算紧急审议1994年4月29日秘书长的信(S/1994/518)和秘书长可能提出的进一步建议。”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