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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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61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62號
S/PRST/1994/6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11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63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4年11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3448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題為「和平綱領:維持和平」的情況,代表安理會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進一步審議了安理會成員與非成員之間,尤其是與部隊派遣國之間的聯絡問題,這個問題在1994年5月3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1994/22)中已經討論過。安理會仍然認識到它有關維持和平行動的決定對部隊派遣國的影響。鑑於這種行動的數目和複雜性都在增加,安理會相信有必要以實際而靈活的方式,進一步加強與部隊派遣國協商和交換資料的安排。
「為此目的,安全理事會決定將來採用本聲明所制定的程序:
「(a)安理會成員、部隊派遣國和秘書處之間當然應舉行會議,以便在安理會決定延長或終止或重大改變特定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以前,及時交換資料和看法;
「(b)這種會議將由安理會主席和秘書長指派的一位秘書處代表聯合主持;
「(c)今後發給會員國的安理會每月工作暫定預報也將刊載該月份這種會議的預定日程;
「(d)安理會成員在審查暫定預報時將研究這個日程,並將開會時間方面所建議的任何變動或提議通知秘書處;
「(e)如某特定維持和平行動有預料不到的事態發生而需要安理會採取行動,可由安理會主席和秘書長指派的一位秘書處代表聯合主持召開特別會議;
「(f)這種會議是在秘書處為部隊派遣國與秘書長特別代表或部隊指揮官舉行會談或為了討論有關特定維持和平行動的作業事項而召開並單獨主持的會議之外,後者也會邀請安全理事會成員參加;
「(g)在每次上述會議之前,秘書處很早就會向與會者分發一份非正式文件,其中包括所要討論的議題,並提請注意有關的背景文件;
「(h)《聯合國日刊》應儘可能預先刊載與安理會成員和某一維持和平行動的部隊派遣國舉行的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i)在安理會成員進行非正式協商的過程中,安理會主席會簡短報告與部隊派遣國舉行的每次會議上參加者所表示的意見。
「安全理事會指出,本聲明所述的安排並非詳盡無遺。協商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安全理事會主席或其成員與部隊派遣國之間的,以及在適當時,同特別受影響的其他國家,例如有關區域內的國家的非正式聯絡。
「安理會將經常審查與部隊派遣國交換資料和意見的安棑,並隨時願意根據經驗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來加強各種安排。
「安全理事會還將經常審查各項安排,提高可以利用的資料的質量和流動速度,以便於安理會作出決定,同時銘記着其1994年5月3日聲明(S/PRST/1994/22)所載的各項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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