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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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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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8年5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388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責任」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對1998年5月11日印度進行三次地下核試驗以及不顧國際高度關注和抗議於1998年5月13日又舉行兩次試驗深表遺憾。安理會強烈敦促印度不要再進行任何試驗。安理會認為,這種試驗違反暫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試驗的實際禁令,並且違背全球爭取核不擴散和核裁軍的努力。安理會還對這一事態發展對於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產生的影響表示關注。
「安全理事會申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和《全面禁止試驗條約》(《全面禁試條約》)極為重要。安理會呼籲印度以及還沒有成為《不擴散條約》和《全面禁試條約》締約國的所有其他國家立即無條件加入成為這兩項條約的締約國。安理會還鼓勵印度本着積極的精神,與其他國家一道參加擬議在日內瓦舉行的關于禁產裂變材料條約的談判,以期儘早達成協議。
「為了防止軍備競賽升級,特別是核武器及其運載系統方面的軍備競賽升級,並為了維護該區域的和平,安全理事會促請各國實行最大的克制。安理會強調,只應該通過對話而不是軍事集結來解決南亞緊張局勢的根源。
「安全理事會重申1992年1月31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23500),其中除其他外指出,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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