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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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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8年6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389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和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表示嚴重關切武裝衝突對兒童的有害影響。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中將兒童作為目標,包括對其進行侮辱、暴行、性虐待、綁架、強行驅趕、以及違犯國際法招募兒童用於敵對行動,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停止這種活動。

  「安全理事會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其國際法義務,特別是1949年各項《日內瓦公約》、1977年各項《附加議定書》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安理會強調,所有國家均有義務起訴應對嚴重違犯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秘書長負責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的任務的重要性,支持他的活動,並歡迎他酌情與聯合國系統所有有關計劃署、基金會和機構合作。

  「安全理事會表示,打算認真注意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處境,並為此目的酌情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合國系統各有關計劃署、基金會和機構保持接觸。

  「安全理事會在處理武裝衝突局勢時,表示願意酌情考慮如何有效協助向遭難的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切實提供和保護人道主義援助;除其它地點外,在學校、遊戲場、醫院等通常有眾多兒童的建築物或場所成為具體的交戰目標時考慮作出適當反應;支持努力取得停止違反國際法招募兒童用於武裝衝突的承諾;特別重視兒童兵的解除武裝和遣散以及因武裝衝突而致殘或受到其他創傷的兒童融入社會的工作;支持或促進着重於兒童的排雷和防雷方案以及以兒童為中心的身體和社會康複方案。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必須對參與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締造和平活動的人員進行兒童需要、利益和權利及其待遇和保護方面的特別培訓。

  「安全理事會還認識到,每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應考慮到兒童的需要,注意這種措施對平民的影響,以便考慮作出適當的人道主義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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