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0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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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0年7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4174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安全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的項目說明,按照安理會成員之間達成的諒解,以下主席聲明將作為安全理事會的文件印發:
「安全理事會回顧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1998年9月16日(S/PRST/1998/28)、1998年9月24日(S/PRST/1998/29)、1998年11月30日(S/PRST/1998/35)和2000年3月23日(S/PRST/2000/10)的主席聲明,還回顧理事會1998年9月16日第1196(1998)號、1998年9月18日第1197(1998)號、1998年11月19目第1208(1998)號和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決議。安理會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其規定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重申安理會在採取適當措施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安理會申明,堅持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安理會還申明,必須尊重人權與法治。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維護區域與國際和平與穩定以及所有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強調預防衝突的發生和升級既是人道主義和道義上的絕對需要,也有經濟上的好處。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必須建立一種預防衝突的文化。安理會重申,預警、預防性外交、預防性部署、預防性裁軍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是相互依存和相輔相成的,都是預防衝突綜合戰略的組成部分。安理會強調,繼續致力於處理在全世界各區域預防武裝衝突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確認,和平不僅僅是沒有衝突,和平需要有一種積極的、活躍的參與性進程,鼓勵對話,本着相互諒解與合作的精神解決衝突。考慮到衝突往往起源於人的頭腦,安理會籲請各會員國、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和其他有關組織促進和平文化。安理會確認,必須適當執行大會1999年9月13日通過的《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動綱領》(A/RES/53/243),以防止暴力與衝突,加強努力創造和平條件,通過衝突後建設和平來鞏固和平。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為其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的重要作用。安理會重申,安理會必須審議所有可能惡化為武裝衝突的局勢,並考慮酌情採取後續行動。在這方面,安理會表示,繼續願意在徵得東道國同意的情況下,運用安理會特派團,確定是否有任何爭端,或任何可能導致國際摩擦或產生爭端的局勢,可能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並酌情就安全理事會應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
「安全理事會強調,所有國家必須充分支持安全理事會以及聯合國其他有關機關和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製訂和執行預防武裝衝突的適當戰略。安理會強調和平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回顧爭端當事方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的規定積極尋求和平解決爭端。安理會還回顧所有會員國均有義務接受和執行安理會的決定,包括預防武裝衝突的決定。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對於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方面的問題必須有協調一致的國際對策,這些問題往往是武裝衝突的根本原因。
「安全理事會回顧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九條,秘書長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理會表示願意考慮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應付各國或秘書長提請安理會注意而安理會認為可能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項。安理會鼓勵聯合國系統內加強預警能力的現行努力,並在這方面注意到,鑑於導致衝突的因素很多,必須利用各種來源的信息。安理會請秘書長考慮會員國的看法,並根據以往的經驗,向安理會提出最有效和最適當的預警戰略,同時銘記必須將預警和儘早反應掛鉤。安理會請秘書長就這種爭端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包括酌情提出預警和預防措施方面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各區域組織和安排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包括制訂建立信任和安全的措施,安理會再次強調,聯合國和這些區域組織和安排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規定,進行有效和持久的合作與協調,以防止武裝衝突。安理會表示,願意在其責任範圍內,支持秘書長與各區域組織和安排的領導人協作制訂供在區域一級部署的戰略和方案。在這方面,安理會鼓勵聯合國與各區域組織和安排之間加強各種方式的合作,包括在預警和相互交流信息領域的合作方式。安理會確認,有必要提高非洲統一組織的能力,特別是加強非統組織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的機制。
「安全理事會確認,制訂有效的衝突後建設和平戰略對於預防重新爆發衝突具有重要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還確認,聯合國系統各機構之間以及與其他組織和安排之間必須在衝突後建設和平領域開展密切合作,表示願意考慮採用各種方法改進這種合作。安理會還強調,在制訂維持和平任務權限時,如全面考慮到軍事作戰要求及其他當地有關局勢,便可以有助於預防衝突再次爆發。安理會強調,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加強安理會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預防武裝衝突方面的合作,包括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問題,它們往往是衝突的根本原因。安理會強調,經濟復原和重建是衝突後社會長期發展和維持持久和平的重要因素,並強調必須在這方面提供國際援助。
「安全理事會強調預防性部署在武裝衝突方面的重要性,重申願意考慮經東道國同意,在適當情況下部署預防性特派團。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2000年3月23日的聲明,其中強調,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在穩定衝突後局勢、減少重新發生暴力行為的可能性、以及推動從衝突過渡到正常狀態與發展方面發揮着關鍵作用。經有關國家同意,安理會還將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制訂前戰鬥人員和兒童兵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適當方案,防止重新發生武裝衝突。
「安全理事會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安理會強調,婦女更多地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進程的所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安全理事會確認,非法開採和買賣自然資源、特別是鑽石,可促使衝突升級。安理會特別關切的是,非法開採和買賣諸如鑽石之類的高價值商品的收益為採購軍火提供了資金,從而加劇了衝突和人道主義危機、特別是非洲的衝突和人道主義危機。因此,安理會表示,願意尋求與會員國和工商界合作,制止非法開採和買賣這種資源、特別是鑽石,並有效地執行安理會有關決議為制止鑽石非法外流規定的措施。
「安全理事會充分認識到聯合國其他機構的責任,強調裁軍與不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對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
「安全理事會還特別強調,預防性裁軍對於避免武裝衝突至關重要,並對小武器和輕武器在世界許多地區擴散、過多和足以破壞穩定地囤積以及流通感到關注,因為這已促成武裝衝突的加劇和持續,並威脅到和平與安全。安理會呼籲各國、各國際組織和工商界加緊努力防止非法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必須對小武器繼續採取區域和國際兩級的協調行動,並歡迎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國家禁止非法製造和販運火器、彈藥、爆炸物及其他有關材料公約》、《歐洲聯盟/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打擊南部非洲販賣軍火行動綱領》和《西非國家經共體暫停進口輕武器的聲明》等各項倡議。安理會歡迎和鼓勵旨在預防和打擊過多和足以破壞穩定地囤積以及非法販運小武器的努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各國有效地規範和管制小武器轉讓極其重要。安理會還鼓勵各國政府對這種交易採取高度負責的態度。安理會還要求採取供應方和需求方互相配合的措施,包括防止非法轉移和再出口的措施。安理會還強調,所有國家均有義務強制執行現行的查禁軍火措施。安理會強調,預防非法販運直接關係到在全球範圍想方設法制止特別是在衝突地區過多和足以破壞穩定地囤積小武器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確認,採取預防性行動必須有足夠、穩定和可以預計的資源。安理會還確認,必須持續不斷地為長期預防活動提供經費。安理會鼓勵在發展援助戰略中考慮到預防衝突的問題,並確認必須確保使緊急人道主義援助平穩過渡到衝突後階段的發展工作。
「安全理事會確認,預防性行動信託基金已支助了重要的活動,並鼓勵各會員國向這一信託基金提供捐助。
「安全理事會確認,民警是預防衝突全面辦法的組成部分維持和平行動的重要因素,因此對民警的需求日益增多。安理會籲請各會員國探討如何及時、有效地滿足這一需求。安理會請秘書長在下文要求提出的有關預防衝突的報告中列入他在這方面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繼續深入審議該問題,在這方面,請秘書長至遲於2001年5月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其中應載有關於聯合國內各項倡議的分析和建議,同時考慮到以往的經驗和各會員國對預防武裝衝突問題所表示的意見和看法。
「安全理事會申明,一個經過改革和加強的有效的聯合國對於維護和平與安全仍然至關重要,而預防是其中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安理會強調,必須加強聯合國採取預防行動、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回顧1999年11月30日的主席聲明,重申安理會願意考慮是否可能就預防武裝衝突問題在千年大會期間召開一次外交部長級會議。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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