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1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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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1年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4278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建設和平:走向全面方式」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2001年2月5日第4272次會議關於「建設和平:走向全面方式」的公開辯論。安理會還回顧主席就聯合國在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方面的活動發表的各項聲明。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召開第四屆聯合國與區域組織高級別會議,並關心地注意到會議的成果,特別是秘書長在2001年2月12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所送交的「合作建設和平的框架」(S/2001/138)。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賦予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安理會強調必須充分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有關預防武裝衝突和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規定。

  「安全理事會重申,謀求和平需要採取全面、協調和堅決的方式解決衝突的根本原因、包括其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原因。

  「安全理事會確認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三者往往密切相關。安理會強調,由於這種相互關係,需要採取全面方式,以保持已經取得的成果並防止重新爆發衝突。為此,安理會重申應該酌情將建設和平的工作納入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

  「安全理事會確認,建設和平的目的是防止武裝衝突爆發、再起或持續存在,因此,它涵蓋範圍廣泛的政治、發展、人道主義和人權方案和機制。這需要採取短期和長期行動,專門處理正在陷入衝突或正在擺脫衝突的社會的特殊需要。這些行動應注重在可持續發展、根除貧窮和不平等、透明和責任分明的治理、促進民主、尊重人權和法治以及促進和平及非暴力文化等領域培養可持續機構和進程。

  「安全理事會還重申,建設和平的全面和綜合戰略必須由該領域所有相關行動者參與,並考慮到每一衝突情勢的獨特情況。安理會強調,計劃周全、協調良好的建設和平戰略可以在預防衝突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建設和平的國際努力只能是補充而不是取代當事國的基本作用。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聯合國和區域組織及其他行動者在建設和平方面的經驗表明,有必要根據可持續和平、安全與發展在所有方面的相互依存關係制訂一項戰略來加強建設和平的活動。

  「安全理事會強調,此種建設和平戰略要取得成功,除其他外應符合下列基本標準:各項方案和行動的適切性和協調一致;當事國現有當局的同意與合作;進程的連續性和有始有終;各組織和其他有關行動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整個建設和平行動的成本效益。

  「安全理事會極力鼓勵聯合國系統及各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各捐助國和國際金融機構考慮發起各種倡議,如:利用聯合呼籲機制、聯合舉行認捐會議,以迅速動員國際的政治支持及所需的基本資源;確保及時資助快速開辦的建設和平項目;改善能力建設活動,以加強促進發展和自力更生的機制。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建設和平的成功取決於所有國際夥伴,包括聯合國系統、國際金融機構、區域和分區域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廣大國際社會之間根據不同執行機構的相對優勢進行有效和明確的分工。在這方面,安理會極力鼓勵上述所有行動者在以下各領域加強合作:及早確定需要建設和平的局勢;界定建設和平的目標和優先領域;通過相互協商擬訂綜合行動對策;聯合監測建設和平活動;以及匯編建設和平領域的最佳做法和經驗教訓。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將性別觀點納入和平協定及建設和平戰略的主流,必須使婦女參與建設和平的各項措施。

  「安全理事會還鼓勵聯合國及各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制定協商程序,以確保經這些組織調解促成的和平解決辦法和協定都列有衝突各方在建設和平各不同領域採取協調一致行動的承諾,並強調必須在談判和平協定的早期階段確定這些領域。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不能孤立地看待遣返和重新安置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工作以及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工作,而必須在更廣泛地謀求和平、穩定和發展並特別着重恢復經濟活動和修補社會結構的框架內開展這些工作。

  「安全理事會認為必須以創新的靈活方式,包括各種立竿見影的方案,具體而明顯地改善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從而迅速滿足剛擺脫衝突或瀕臨衝突的國家的特殊緊急需要。

  「為求進一步提高聯合國從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到衝突後建設和平等各階段對付衝突的效力,安全理事會再次表示願意考慮如何改進同直接涉及建設和平的聯合國其他機構和機關、特別是在這方面具有首要作用的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之間的合作。

  「安全理事會回顧秘書長在建設和平,特別是在建設和平戰略的制訂和執行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並確認有必要加強秘書處的協調和分析能力以使秘書長能夠履行這方面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必須讓建設和平行動者及早參與實地工作,有條不紊地承擔起職責。為此並為了避免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之間出現缺口,安理會表示決心在任何包含建設和平工作的維持和平行動的各個階段、尤其是在設立維和行動時,酌情與當事國以及主要負責協調和執行建設和平活動的有關行動者,如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各基金和計劃署、國際金融機構、區域組織和主要捐款國等開展協商。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部隊派遣國也可能參與建設和平活動,應在與這些國家協商的現行制度內討論有關的建設和平活動。

  「安全理事會鼓勵當事國當局和國際社會密切合作,制訂建設和平活動方案,將各方對建設和平行動的承諾以書面來文方式正式確定。

  「安全理事會強調,對於國際組織和捐款國與地方當局密切合作並考慮到持續開展的各項活動而制訂和執行建設和平方案,由秘書長特別代表或聯合國其他適當協調安排,例如駐地協調員制度,加以協調是非常重要的。安理會強調,聯合國的任何建設和平存在應該有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以執行任務。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將境內駐有安理會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的國家在建設和平方面取得的進展及遇到的困難經常通報安理會。

  「安全理事會重申,在任何特定的國家或區域確保長久解決衝突和維持和平勢頭都需要國際社會加強團結、具有持續的政治意願並及時提供足夠的資源。

  「安全理事會回顧,秘書長決定指示和平與安全執行委員會擬訂計劃,加強聯合國制訂建設和平戰略和執行支持此種戰略的方案的能力,期望秘書長在這一計劃的基礎上向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提出建議。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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