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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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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1年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4278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建设和平:走向全面方式”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2001年2月5日第4272次会议关于“建设和平:走向全面方式”的公开辩论。安理会还回顾主席就联合国在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方面的活动发表的各项声明。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召开第四届联合国与区域组织高级别会议,并关心地注意到会议的成果,特别是秘书长在2001年2月12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所送交的“合作建设和平的框架”(S/2001/138)。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安理会强调必须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预防武装冲突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

  “安全理事会重申,谋求和平需要采取全面、协调和坚决的方式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因、包括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安全理事会确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三者往往密切相关。安理会强调,由于这种相互关系,需要采取全面方式,以保持已经取得的成果并防止重新爆发冲突。为此,安理会重申应该酌情将建设和平的工作纳入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

  “安全理事会确认,建设和平的目的是防止武装冲突爆发、再起或持续存在,因此,它涵盖范围广泛的政治、发展、人道主义和人权方案和机制。这需要采取短期和长期行动,专门处理正在陷入冲突或正在摆脱冲突的社会的特殊需要。这些行动应注重在可持续发展、根除贫穷和不平等、透明和责任分明的治理、促进民主、尊重人权和法治以及促进和平及非暴力文化等领域培养可持续机构和进程。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建设和平的全面和综合战略必须由该领域所有相关行动者参与,并考虑到每一冲突情势的独特情况。安理会强调,计划周全、协调良好的建设和平战略可以在预防冲突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建设和平的国际努力只能是补充而不是取代当事国的基本作用。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及其他行动者在建设和平方面的经验表明,有必要根据可持续和平、安全与发展在所有方面的相互依存关系制订一项战略来加强建设和平的活动。

  “安全理事会强调,此种建设和平战略要取得成功,除其他外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各项方案和行动的适切性和协调一致;当事国现有当局的同意与合作;进程的连续性和有始有终;各组织和其他有关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整个建设和平行动的成本效益。

  “安全理事会极力鼓励联合国系统及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各捐助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考虑发起各种倡议,如:利用联合呼吁机制、联合举行认捐会议,以迅速动员国际的政治支持及所需的基本资源;确保及时资助快速开办的建设和平项目;改善能力建设活动,以加强促进发展和自力更生的机制。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建设和平的成功取决于所有国际伙伴,包括联合国系统、国际金融机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国际社会之间根据不同执行机构的相对优势进行有效和明确的分工。在这方面,安理会极力鼓励上述所有行动者在以下各领域加强合作:及早确定需要建设和平的局势;界定建设和平的目标和优先领域;通过相互协商拟订综合行动对策;联合监测建设和平活动;以及汇编建设和平领域的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将性别观点纳入和平协定及建设和平战略的主流,必须使妇女参与建设和平的各项措施。

  “安全理事会还鼓励联合国及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制定协商程序,以确保经这些组织调解促成的和平解决办法和协定都列有冲突各方在建设和平各不同领域采取协调一致行动的承诺,并强调必须在谈判和平协定的早期阶段确定这些领域。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不能孤立地看待遣返和重新安置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工作以及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工作,而必须在更广泛地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并特别着重恢复经济活动和修补社会结构的框架内开展这些工作。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须以创新的灵活方式,包括各种立竿见影的方案,具体而明显地改善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从而迅速满足刚摆脱冲突或濒临冲突的国家的特殊紧急需要。

  “为求进一步提高联合国从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到冲突后建设和平等各阶段对付冲突的效力,安全理事会再次表示愿意考虑如何改进同直接涉及建设和平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机关、特别是在这方面具有首要作用的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间的合作。

  “安全理事会回顾秘书长在建设和平,特别是在建设和平战略的制订和执行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确认有必要加强秘书处的协调和分析能力以使秘书长能够履行这方面的责任。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必须让建设和平行动者及早参与实地工作,有条不紊地承担起职责。为此并为了避免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之间出现缺口,安理会表示决心在任何包含建设和平工作的维持和平行动的各个阶段、尤其是在设立维和行动时,酌情与当事国以及主要负责协调和执行建设和平活动的有关行动者,如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国际金融机构、区域组织和主要捐款国等开展协商。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部队派遣国也可能参与建设和平活动,应在与这些国家协商的现行制度内讨论有关的建设和平活动。

  “安全理事会鼓励当事国当局和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制订建设和平活动方案,将各方对建设和平行动的承诺以书面来文方式正式确定。

  “安全理事会强调,对于国际组织和捐款国与地方当局密切合作并考虑到持续开展的各项活动而制订和执行建设和平方案,由秘书长特别代表或联合国其他适当协调安排,例如驻地协调员制度,加以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安理会强调,联合国的任何建设和平存在应该有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以执行任务。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将境内驻有安理会授权的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家在建设和平方面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困难经常通报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重申,在任何特定的国家或区域确保长久解决冲突和维持和平势头都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团结、具有持续的政治意愿并及时提供足够的资源。

  “安全理事会回顾,秘书长决定指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拟订计划,加强联合国制订建设和平战略和执行支持此种战略的方案的能力,期望秘书长在这一计划的基础上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出建议。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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