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4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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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4年6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499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局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問題高級代表2004年2月18日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的報告(S/2004/126),其中提到聯合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特派團(波黑特派團)國際警察工作隊(警察工作隊)在開展警察核證工作時遇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
「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有關決議和它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的支持。《和平協定》當事各方有責任在警察工作隊任務期內在所有有關事務上同警察工作隊充分合作,並指示各自負責官員和當局全力支持警察工作隊。安理會申明,此種責任包括立即充分執行警察工作隊作出的決定,包括不予核證的決定。安理會還申明,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有義務充分尊重並推動履行《和平協定》為其規定的責任。
「 安全理事會重申給警察工作隊規定任務所依據的《聯合國憲章》中的法律根據。安理會回顧,警察工作隊在其任務期內承擔了《和平協定》附件11規定的任務,包括倫敦、波恩、盧森堡、馬德里和布魯塞爾各次會議的結論所述並經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同意的任務。
「 安全理事會申明,核證工作是根據警察工作隊的任務開展的,並完全贊同這項工作。全面嚴格的審查程序目的是建立一支完全由達到國際公認的正直人品和專業素養標準的人員組成的警察部隊。
「 安全理事會對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主管當局未能採取適當步驟執行不予核證的決定表示關切。安理會注意到,由於未採取適當步驟,已經導致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執法機構中因警察工作隊不予核證而解僱的人員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法院提起若干項訴訟。
「 安全理事會還注意到,在一些情況下,此類人員已根據一些地方法院的裁決恢復原職。安全理事會呼籲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採取包括通過或修訂國內法規在內的手段,確保充分有效執行警察工作隊的全部核證決定,解僱警察工作隊未予核證的人員,並且現在或將來均不讓此類人員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任何執法機構中擔任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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