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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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1年8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660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為其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申明尊重維和基本原則,包括取得當事方同意、不偏不倚和除了自衛外不使用武力,並申明,維和行動要取得成功,就要維護安全理事會批准的任務規定。

  「安全理事會強調維和人員在支持促進政治進程及和平解決爭端工作中的作用。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需要準確、全面和有效地執行任務,安理會打算繼續定期審查和監測任務執行情況。安全理事會確認區域組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在維和過程中發揮作用。

  「安全理事會確認為維和行動規定明確、可信和可以實現的任務的重要性。安理會還確認,需要按核准的任務,在對情況進行切合實際的評估後,充分提供、管理和切實高效使用維和行動的行動資源和後勤資源。安全理事會還請秘書長在通報具體維和行動情況時,切合實際地評估現有能力和後勤規劃工作對任務各項內容的執行產生哪些影響。

  「安全理事會歡迎會員國做出努力,更快地響應提供人員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要求,並強調在起草任務初期階段迅速組建部隊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認為,聯合國維和行動是一種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貢獻和承諾組合在一起的獨特的全球協作。安全理事會強調,需要根據第1353號決議改進安全理事會、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秘書處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的溝通,形成協作、合作、信賴和互信精神,確保安全理事會在對維和任務做出決定時能聽到在實地工作的人的意見。安全理事會還強調,改進各方之間相互磋商的制度,對於共同了解實地情況、特派團的任務和任務執行情況至關重要。安理會歡迎提出實際可行建議以改進這一關係,並強調安理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可以起到有益作用。

  「安全理事會重申安理會在第1327(2000)和第1353(2001)號決議和1994年5月3日(S/PRST/1994/22)、1994年11月4日(S/PRST/1994/62)、1996年3月28日(S/PRST/1996/13)、2001年1月31日(S/PRST/2001/3)、2004年5月17日(S/PRST/2004/16)和2009年8月5日(S/PRST/2009/24)主席聲明和2002年1月14日主席說明(S/2002/56)中提出的建議,表示打算進一步做出努力,全面執行這些建議。

  「安全理事會尤其回顧安理會主席1994 年11月4日聲明(S/PRST/1994/62)和安理會第1353(2001)號決議,並回顧在聲明和決議中決定在邀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出席與安理會或秘書長舉行的會議時,向其分發一份非正式文件,列出相關議程,包括要討論的事項,並提請注意有關背景文件。安理會請秘書處於每月15日就安理會預定在下一個月舉行的討論各特派團任務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會議,向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發出通知和邀請。這一定期通知機制不妨礙安理會視情況另外召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特別會議、緊急會議或臨時通知會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更多地聽取軍事部門的意見,包括部隊派遣國的意見,並打算繼續開展工作,以確立這方面的機制。安理會將繼續審查軍事參謀團的作用。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通過軍事部門主管每年通報情況與特派團高層領導保持定期接觸的好處。安理會歡迎警察部門主管也通報情況,以便更好地了解行動面臨的挑戰。

  「安理會表示,它決心繼續在維和行動的任務和構成中更好地考慮和體現初期建設和平工作。在這方面,安理會讚賞地注意到維和人員和維和特派團對初期建設和平的貢獻,確認在制訂建設和平戰略時要考慮到特派團的專長和經驗。

  「安理會還確認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和大會第五委員會開展的重要工作。

  「安理會承諾在與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進行更有意義的溝通問題上取得進展,並在2012年審查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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