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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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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671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重點關注「跨國有組織犯罪對西非和薩赫勒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影響」的題為「非洲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感到關注的是,跨國有組織犯罪,包括非法販運武器和毒品、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以及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在世界不同地區與跨國有組織犯罪和毒品販運之間的聯繫在有些情況下不斷增加,在世界不同區域,特別是在西非和薩赫勒區域,嚴重威脅國際和平與穩定。安理會強調,這些不斷增加的國際威脅,特別是西非和薩赫勒區域內的威脅,破壞治理、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給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帶來困難,同時可能使該區域建設和平的進展出現後退。

  「安全理事會還深感關注的是,該區域武裝團體的暴力在不斷增加,並因區域內和區域外的武器擴散進一步加劇,威脅各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為此回顧安理會第2017(2011)號決議和安理會以往關於上述跨國威脅的決議和主席聲明,歡迎《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等區域舉措。

  「安全理事會確認,聯合國全系統必須採取行動,對上述跨國威脅做出統一和協調的反應,包括採用世界其他區域的相關舉措、例如《巴黎公約》的最佳做法和交流它們的積極經驗。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上述威脅可能威脅安理會議程上的國家、包括擺脫衝突國家的安全,鼓勵聯合國和會員國協調行動,以消除這些威脅。安全理事會鼓勵國際社會長期開展能力建設和採取區域舉措。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讚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開展重要工作,鼓勵禁毒辦執行主任進一步協助該區域各國與聯合國相關實體合作,呼籲禁毒辦視需要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安全理事會呼籲那些尚未批准或執行相關國際公約,例如經1972年《議定書》修訂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和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家,予以批准或加以執行。

  「安全理事會確認,雙邊和多邊行動者,包括歐洲聯盟、非洲聯盟和西非經共體,支持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努力,呼籲國際社會和聯合國系統加強與區域組織的合作,加強與關於西非有罪不罰和人權問題巴馬科部長級會議、非洲大西洋國家部長級會議、8國集團關於跨大西洋販運可卡因問題巴黎會議和關於清除跨國非法網絡的跨大西洋專題討論會等區域舉措的合作。

  「安全理事會讚揚西非和薩赫勒區域各國家和領導人在國家和區域一級採取重大舉措和措施,消除區域內有組織犯罪的威脅。安全理事會敦促該區域各國支持非洲聯盟2007-2012年管制毒品和預防犯罪行動計劃和西非經共體處理西非非法販運毒品、有組織犯罪和吸毒問題的區域行動計劃(2008-2011年),把西非經共體行動計劃延長到2012年和其後年度。安全理事會還敦促它們支持西非海岸倡儀。安全理事會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支持這些舉措,包括邊境管制。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決心維護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維護建立在法治和國際法基礎上的國際秩序,因為這是各國合作應對共同挑戰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必不可缺的。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執行有關國際協定,加強國際、區域和跨區域合作,包括開展司法和安全機構的能力建設工作,以便酌情調查和起訴要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和實體。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制訂預防衝突戰略、分析衝突、進行特派團綜合評估、開展規劃和提供建設和平支助時,考慮到這些威脅,並考慮在其報告中分析這些威脅在列入安理會議程的有關局勢中的作用,以便聯合國有關實體進一步做出協調和相互配合的努力,請他考慮到會員國的意見、最近的實地經驗和本聲明的內容,就安理會如何處理包括販運毒品在內的西非和薩赫勒區域跨國有組織犯罪問題,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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