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3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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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3年4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6946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非洲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依照《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回顧《憲章》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重申致力於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促進對那些延續下去可能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爭端或局勢,採取必要的預防行動。

  「安全理事會回顧,預防衝突仍然是會員國的首要責任。因此,聯合國各實體在預防衝突框架內採取的行動應是為了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的預防衝突作用。

  「安全理事會指出,安理會依照它在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職能,爭取自始至終介入衝突的所有階段,尋找防止爭端升級為武裝衝突或武裝衝突復發的途徑。安全理事會還回顧,根據《憲章》第九十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秘書長或會員國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任何可能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事項。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制訂一項有預防武裝衝突的行動措施和體制措施的綜合戰略,鼓勵制訂消除衝突根源的措施,以實現持久和平。安理會重申聯合國在這方面的核心作用。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根據《憲章》第八章建立夥伴關係和開展合作以支持預防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和加強區域和國家自主權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回顧,預警和應對系統、預防外交、預防性部署、調解、實際可行的解除武裝措施以及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戰略是相輔相成的,是預防衝突綜合戰略的組成部分。安理會注意到通過開展包容性對話、和解和重返社會工作建立和維護和平的重要性。安全理事會還再次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工作,表示願意繼續利用該委員會在建設和平活動中的諮詢、宣傳和調動資源作用。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消除衝突的根源和所涉區域因素,回顧1998年4月13日秘書長關於非洲境內衝突起因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報告(S/1998/318)中的建議,並着重指出,預防衝突和可持續發展是相輔相成的。

  「安全理事會回顧以往關於引發、加劇或延長非洲衝突的因素和原因、特別是安理會重點指出和論述的那些因素和原因的主席聲明。安理會強調指出,必須執行有效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加強人權和法治,保護平民,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政治排斥、包括對婦女和兒童的歧視和排斥,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方面屬於少數群體的人,開展問責,協助前士兵和前兒童兵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促進和解和促進本地提出解決方案,促進在持久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消除貧困,支持有代表性的選舉進程和支持建立民主機構,有效地控制小武器。安理會認識到,防止非洲衝突必須有強大和有效的國家機構,呼籲秘書長確保聯合國努力支持機構建設,促進各國擁有自主權,並在相互做出承諾的基礎上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確認,秘書長及其特使和聯合國中部非洲辦事處和聯合國西非辦事處(西非辦)等聯合國區域辦事處通過斡旋,在預防衝突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安全理事會承認非洲聯盟為消除衝突根源做出的努力,包括通過《非洲民主、選舉和治理憲章》、非洲同行審議機制、大陸預警系統、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和發展政策以及類似文書和機製做出努力,以消除非洲衝突的根源。安理會強調,長老理事會、智者小組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等調解機製做出了重大貢獻,確保這些努力協調一致和集體發揮效力。

  「安全理事會承認《非洲聯盟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和非洲統一組織《關於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並確認這些公約重點保護弱勢群體。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決心維護《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包括決心維護和尊重所有國家獨立、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強調各國需要履行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堅決反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並為此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的義務,以便在預防和消除衝突的同時,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為此徹底調查和起訴要對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安理會着重指出,必須提高對所有適用國際法,包括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認識並確保它們得到遵守,強調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提出的保護平民職責的重要性,包括會員國負有保護平民不受滅絕種族罪、族裔清洗、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危害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期待聯合國秘書長2013年提交關於保護責任的報告。安理會還回顧秘書長防止滅絕種族特別顧問和保護責任問題特別顧問在防止和消除衝突問題上發揮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會強調,消除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不受懲罰的局面是預防衝突的一個要點。安全理事會申明,這些重大罪行不能不受懲罰,必須通過採取適當行動,確保這些罪行切實獲得起訴,並為此強調國際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重申,婦女在預防與消除衝突和建設和平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再次呼籲根據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和第1960(2010)號決議,在預防外交工作中和所有涉及消除衝突和建設和平的決策過程中讓婦女進一步平等參加、享有代表權和全面參與。安理會認識到,需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更有系統地注意履行有關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承諾,並為此歡迎預防和解決非洲衝突特設工作組在其工作中顧及兩性平等問題。

  「安全理事會重申,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對於建立持久和平至關重要,鼓勵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採取舉措和做出安排,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安理會還鼓勵它們繼續根據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在宣傳、政策和方案中顧及保護兒童問題。

  「安全理事會讚揚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發揮重要作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預防和控制衝突,促使國際準則和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得到遵守,並在衝突結束後建設和平。安全理事會還讚揚政治特派團發揮作用,協助預防衝突,特別是開展預防外交和調解、建立和平和為剛擺脫衝突的國家提供較長期的建設和平支助。

  「安全理事會對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在過去和目前的衝突中起助長作用感到關注。在這方面,它確認聯合國可以發揮作用,酌情在接獲有關國家要求時,在充分尊重它們對自然資源的主權和本國擁有自主權的情況下,幫助它們防止非法獲取這些資源,建立合法開採的基礎以促進發展,特別是幫助剛擺脫衝突國家的政府建立以合法、透明和持久的方式管理資源的能力。為此,安全理事會鼓勵聯合國各組織繼續在相關國家中根據其任務規定做出努力,並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以此協助在非洲預防衝突。安全理事會還確認,金伯利進程等商品監測和核證制度以及採掘工業透明度倡議等提高收入透明度的自願性舉措,對於防止非洲衝突至關重要。

  「安全理事會鼓勵按照《憲章》第八章的規定,通過區域和次區域安排來和平解決地方爭端,但條件是這些安排的活動符合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安理會重申支持所有相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聯盟、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共體)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和阿拉伯馬格里布聯盟,為預防衝突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必須繼續讓聯合國在非洲的現有預防衝突機制,包括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各國政府,酌情參加預防外交和消除衝突根源工作,鼓勵促進採用區域性做法來和平解決爭端,但條件是這些做法符合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長繼續在這方面酌情同非洲聯盟和次區域組織密切協調與合作,儘可能多地在非洲進行調解,幫助以和平方式消除衝突。

  「安全理事會期待秘書長關於非洲境內衝突根源和促進持久和平的年度報告就如何以最佳方式在聯合國系統內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行為體攜手消除非洲衝突的根源,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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