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5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4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5號
S/PRST/2015/25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5年12月16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6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5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758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依照《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回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列有第一個關於販運人口罪的國際商定定義,是有效防止和打擊販運人口行為的綱要。
「安全理事會最強烈地譴責據報在衝突地區發生的販運人口事件。安全理事會還注意到販運人口行為破壞法治,助長其他形式的跨國有組織犯罪,因而可能加劇衝突和製造不安全局勢。
「安全理事會痛斥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為達伊沙)的所有販運人口、包括販運雅茲迪人的行為,以及伊黎伊斯蘭國的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並痛斥上帝抵抗軍和包括博科哈拉姆在內的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或武裝團體的這類販運人口行為和侵害及其他虐待行為,包括進行性奴役、性剝削和強迫勞動,因為這些行為有助於資助和維持這些團體,並特別指出,某些在武裝衝突中販運人口的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會員國必須充分執行關於伊黎伊斯蘭國的相關決議,包括第2161(2014)、2170(2014)、2178(2014)、2199(2015)和2249(2015)號決議。安全理事會還重申,所有會員國都必須充分執行相關決議,包括安理會對恐怖分子在一些區域通過跨國有組織犯罪、包括販運人口行為獲益表示關注的第2195(2014)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已成為某些恐怖主義團體的戰略目標和意識形態的一部分表示關注的第2242(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促請會員國加強政治承諾,更好地履行有關法律義務,將販運人口定為刑事罪,防止並以其他方式打擊此類行為,進一步努力發現和阻斷販運人口行為,包括建立有效的查找受害人機制,讓已查出的受害人、特別是衝突中的受害人獲得保護和援助。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開展國際執法合作、包括在調查和起訴販運人口案件方面開展合作的重要性,並為此呼籲繼續支持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接獲要求時提供技術援助。
「安全理事會促請會員國考慮批准或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安全理事會還促請該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加倍努力,切實予以執行。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方會議設立的販運人口問題工作組在設立後提出的各項建議,促請各國進一步努力創造必要的條件來打擊這一罪行。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武裝衝突中販運人口行為對婦女和兒童產生特殊影響,包括使她們更容易遭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侵害。安全理事會打算繼續處理這種影響,包括酌情在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中在工作組的任務範圍內和在安理會預防和處理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議程框架內,處理這種影響。
「安全理事會對販運行為的受害人、包括世界各地武裝衝突中的販運行為的受害人表示聲援和同情,特別指出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要積極主動地查明弱勢民眾、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中的販運行為受害人,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的工作中全面滿足受害人的需求,包括酌情主動查出受害人,向他們提供或讓他們獲得醫療和心理社會援助,以及把販運人口行為的受害人當作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並按照國內立法使他們不因被迫參與非法活動而遭受處罰或受辱。
「安全理事會促請會員國追究在武裝衝突中販運人口的人的責任,特別是政府雇員和官員以及任何承包商和分包商,並敦促會員國採取一切適當步驟,減輕公共採購和供應鏈助長武裝衝突中販運人口行為的風險。
「安全理事會歡迎目前為處理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中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做出努力,請秘書長查明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的販運人口行為,進一步採取步驟加以預防,積極處理有關報告,以便追究性剝削行為的責任。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儘可能最大限度減少聯合國採購和供應鏈助長衝突中販運人口行為的風險。
「安全理事會敦促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開展工作的聯合國相關機構建立技術能力,對衝突中販運人口事件進行評估,主動篩查可能的販運行為受害人,協助已查出的受害人獲得必要的服務。
「安全理事會打算繼續處理它的處理事項清單上的局勢涉及的販運人口行為。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12個月內在改進現有的打擊販運人口行為機制和採取本主席聲明提出的步驟的進展。」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