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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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5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6號
S/PRST/2015/26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5年12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5年12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759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秘書處之間開展協商(三角協商)的問題,並回顧2009年12月17日安理會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全體工作組關於加強與部隊派遣國、警察派遣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合作的報告(S/2009/659)、安理會第1353(2001)和第2086(2013)號決議、2010年7月26日(S/2010/507)和2013年10月28日(S/2013/630)安理會主席的說明及2015年11月25日安理會主席的聲明(S/PRST/2015/22)。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題為「聯合國和平行動的未來:執行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的各項建議」的報告(S/2015/682)中以及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報告(S/2015/446)中關於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秘書處開展協商的各項建議。安全理事會尤其注意到,高級別獨立小組和秘書長認為,由於三個利益攸關方未能通過協商進行有效的對話,各方均有挫折感,妨礙了任務的執行。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在2015年12月11日乍得主持召開的主題為「促成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秘書處之間的戰略對話」的工作組第九次會議上發表的看法。
「安全理事會確認,不斷與秘書處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協商對於共同了解有關對策和對策對任務規定和開展行動的影響至關重要。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回顧,目前有許多推動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秘書處之間的協商的機制,特別是有各個工作組,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正式及非正式協商,以及由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和軍事參謀團發揮作用。安全理事會確認,雖然有這些機制,但這三個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協商目前未達到預期效果,沒有全面發揮出潛力。
「安全理事會確認,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行動區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對行動規劃工作有很大的幫助。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必須進行實質、有代表性和有意義的交流,並特別指出,三個利益攸關方必須充分參加,會議才有作用和成效。安全理事會肯定了安全理事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秘書處進行有效協商的重要性,確認協商內容不應限於行動的任務規定,而應包括維和人員安全與安保、戰略部隊組建、性別平等、行為和紀律,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執行保護平民任務、能力、業績、裝備和本國限制條件等方面。
「安全理事會回顧2001年1月31日主席聲明(S/PRST/2001/3)設立了工作組,負責酌情徵求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意見,包括通過工作組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開會徵求意見,以供安全理事會考慮。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秘書處在非公開會議上充分全面通報情況非常有用,所有各方充分參與,包括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主動要求進行有意義的信息交流,也十分重要。安全理事會認為,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協商提供了一個機會,以提出預期所需能力、預期業績標準和時間表,了解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局限。安全理事會回顧第2242(2015)號決議執行部分第7段,着重指出此類情況通報必須提供適當信息,確保在規劃新特派團和審查現有特派團的過程中顧及性別平等問題。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處酌情及時向進一步有關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信息,特別是特派團內部重大安全事件的信息。安全理事會欣見如關於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活動的報告所述,三個利益攸關方採用非正式方式進行協商取得了進展。安全理事會大力鼓勵其成員與秘書處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進行並進一步發展這種非正式、互動和有重點的協商。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在設立特派團前和特派團整個存在期間不斷與潛在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對話,對於共同了解任務規定和共同承諾予以執行十分重要,同時確認這種協商不應延誤特派團的設立。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與秘書處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包括在必要時與專業人員、專家和高級軍事官員定期舉行高級別和包容各方的有意義協商,以確保秘書處和潛在派遣國都共同了解所需能力,最後為落實任務和行動構想作出承諾。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處在行動獲得批准前,視需要向潛在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安全理事會成員通報它對衝突的評估和任務規定的各種方案,以便考慮需要哪些能力,讓安理會有機會深入了解規定開展某些工作和在具體時限內組建必要能力的挑戰和機遇。安全理事會還請秘書處酌情通過現有機制,定期向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通報情況,強調必須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面臨的行動挑戰充分交換意見。安全理事會為此歡迎設立戰略部隊組建和能力規劃小組。安全理事會請秘書處定期向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在規定和平行動任務後評估進展時,徵求這些國家的意見,包括它們部署在實地的軍警人員的意見。
「安全理事會確認,維持和平行動的成功越來越需要聯合國從一開始就同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進行大力合作,為此鼓勵秘書處與相關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聯盟進行協商,特別是在區域維和行動轉變為聯合國維和行動時進行協商,並表示安理會願意酌情這樣做。安全理事會大力鼓勵秘書處在計劃對軍事任務、某個特派團接戰規則、行動構想或指揮和控制架構或早期建設和平任務作出的改動影響到人員、裝備、訓練和後勤需求時,及時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協商,使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能夠在規劃期間提出意見,確保其人員有能力來滿足這些新的要求。安全理事會促請秘書長確保特派團團長、部隊指揮官和警務專員在發布新的行動構想和指示前,及早與特派團高級文職和軍事人員就任務變動進行溝通,以便任務的變動有統一了解,讓整個特派團更好地執行任務,並確保在這一過程中考慮到行動指揮官的意見。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打算向安全理事會通報以下情況:行為和紀律問題,妨礙執行任務的業績問題,包括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未能開展規定的工作,保護平民任務的執行情況,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注意到他打算以適當方式將此通知安理會,並指出就這些問題進行三角協商的重要性。安全理事會還注意到,能力和業績要求問題,以及各方全面了解特派團要執行的任務,對於三角協商十分重要,為此促請秘書處通過澄清這些要求來幫助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並歡迎各會員國不斷協助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滿足這些要求。安全理事會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談判可能進行的部署時,提出本國關於使用軍事或警察特遣隊的限制條件,並強調,在挑選部隊的決策過程中,包括在決定是否着手進行部署時,將考慮這些限制條件。
「安全理事會繼續致力於就加強三角協商、特別是加強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協作進行進一步討論,包括通過其工作組這樣做,並致力於落實本主席聲明的各項承諾。安全理事會回顧第1353(2001)號決議和相關主席聲明,表示願意進一步開展在延長任期前不斷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非正式協商的工作並使之制度化,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2016年3月31日前就這一問題發表意見,包括通過工作組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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