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1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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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1年第1號
S/PRST/2021/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21年1月12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1年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主席聲明

2021年1月12日,依照因冠狀病毒病大流行所致特殊情況而商定並在S/2020/372號文件中所列程序,安全理事會主席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議題,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第1373(2001)號決議,其中決定設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在這方面歡迎反恐委員會在其執行局協助下,在監測、促進和協助執行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方面發揮作用。
「安全理事會向恐怖主義受害者家屬表示哀悼,聲援遭受恐怖主義襲擊的國家,並對恐怖主義團體實施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倖存者和受害者表示支持。
「安全理事會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繼續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何時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
「安全理事會強調,不能、也不應將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與任何宗教、民族或文明相聯繫。
「安全理事會強調,恐怖主義威脅繼續存在,對世界各地的會員國產生影響,可能加劇受影響區域內的衝突,使受影響國家遭到更多損害。
「安全理事會重申致力於根據《聯合國憲章》維護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並強調指出,會員國在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還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特別是根據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承擔的所有義務,特別指出,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與有效的反恐措施互為補充、相輔相成,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並指出必須尊重法治,以期有效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還指出不遵守這些義務和其他國際義務,包括《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是激進化走向暴力日益加劇的一個助長因素,也助長了有罪不罰感。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在第1373(2001)號決議中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確保將參與資助、策劃、準備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任何人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在預防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方面的義務,包括安理會第1373(2001)、2178(2014)和2462(2019)號決議規定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有必要按照《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支柱一的概述,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並確認,旨在打敗恐怖主義的全面方針需要有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多邊行動。
「安全理事會重申關切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繼續將互聯網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強調指出會員國在採取國家措施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利用技術和通信手段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時需相互合作,並繼續與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開展自願合作,制定和執行更有效的辦法以打擊將互聯網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包括為此而推出反恐怖主義宣傳言論和採取創新的技術解決辦法,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國內法和國際法。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整個政府和全社會一起行動的重要性,強調指出必須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特別是與民間社會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並在這方面鼓勵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切實參與這一進程。
「安全理事會表示關切的是,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使衝突更加嚴重、持續更久、更難化解,可能對原籍國、過境國和目的地國以及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活躍、面臨安全重負的武裝衝突地區各鄰國構成嚴重威脅,指出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的威脅可能影響到所有區域和所有國家,甚至是遠離衝突區的區域和國家,表示嚴重關切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利用極端意識形態助推恐怖主義。
「安全理事會讚揚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及其執行局(反恐執行局)正在開展工作,通過查明能力差距和促進技術援助,加強第1373(2001)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的執行;認識到許多會員國在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以及在預防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和恐怖主義招募、預防和制止對恐怖主義組織的所有其他形式支持等方面面臨重大的能力和協調難題,為此鼓勵會員國繼續與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合作,特別指出,對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中立的專家評估是反恐執行局的核心職能,根據這些評估作出分析和提出建議對於會員國查明和解決執行工作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是寶貴的幫助。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與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反恐辦)按照各自任務和獨特作用開展工作時大力協調及合作的重要性,以確保聯合國與會員國有效互動,均衡地更好執行《全球反恐戰略》以及其他反恐決議,重點指出《全球反恐協調契約》各實體、特別是反恐辦和其他能力建設援助提供方通過國際合作提供技術援助的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會重申需加強第1373(2001)、1267(1999)、1989(2011)、2253(2015)和1540(2004)號決議所設各個委員會及其各自專家組之間的現有合作,指出各委員會與所有會員國持續互動和對話對於有效合作的重要性,鼓勵各委員會繼續採取建設性和透明的做法。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其中特別指出了聯合國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論壇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有關規約建立有效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根據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堅定不移地參與預防和打擊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並決心進一步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應對這一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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