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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三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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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二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三號決議
1971年5月2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二九四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九三號決議(1971)


  安全理事會

  鑑於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日秘書長報告稱,如欲維持塞浦路斯和平,在目前情況下仍然需要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駐防,

  獲悉塞浦路斯政府已同意,由於該島現有情況,該部隊在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仍須繼續駐留,

  又鑑於該報告所載該島的現有情況,

  1.重申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六號決議(1964),三月十三日第一八七號決議(1964),六月二十日第一九二號決議(1964),八月九日第一九三號決議(1964),九月二十五日第一九四號決議(1964),及十二月十八日第一九八號決議(1964),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二〇一號決議(1965),六月十五日第二〇六號決議(1965),八月十日第二〇七號決議(1965),及十二月十七日第二一九號決議(1965),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二二〇號決議(1966),六月十六日第二二二號決議(1966),及十二月十五日第二三一號決議(1966),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三八號決議(1967)及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四號決議(1967),—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四七號決議(1968),六月十八日第二五四號決議(1968)及十二月十日第二六一號決議(1968),—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六六號決議(1969)及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七四號決議(1969),及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二八一號決議(1970)及十二月十日第二九一號決議(1970),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及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會議所表示的共同意見;

  2.促請關係各方力自克制,並積極利用當前良好情況及機會繼續堅決合作,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目標;

  3.再次延長依據安全理事會第一八六號決議(1964)建立的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防期限至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期望屆時對達成最後解決當已有足夠進展,俾可撤退或大量裁減該部隊。


第一五六七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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