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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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10(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1(2000)號決議
2000年7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17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2(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所有有關決議,尤其是2000年1月31日第1287(2000)號決議、2000年5月11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16)以及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2000年7月21日的報告(S/2000/697),
回顧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里斯本(S/1997/57,附件)和伊斯坦布爾首腦會議關於格魯吉亞阿布哈茲局勢的結論,
強調在全面解決格魯吉亞阿布哈茲衝突的關鍵問題上仍然缺乏進展,這是不能接受的,
回顧格魯吉亞和阿布哈茲雙方協調理事會根據其章程應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並在這方面歡迎該理事會恢復工作,
歡迎2000年7月11日在蘇呼米舉行的協調理事會第十屆會議的結果,尤其是雙方、秘書長特別代表和獨立國家聯合體集體維持和平部隊(獨聯體維和部隊)指揮官簽署了關於穩定安全區局勢的議定書,並決定由雙方加速擬訂關於難民返回加利地區和經濟復興措施的議定書草案以及關於和平及防止敵對行動再度發生的保障的協定草案,
深切關注目前雖然相對平靜,但衝突區總的局勢仍然不穩定,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
歡迎聯合國格魯吉亞觀察團(聯格觀察團)和獨聯體維和部隊繼續對穩定衝突區局勢作出重要貢獻,注意到聯格觀察團和獨聯體維和部隊之間在所有各級都保持極好的工作關係,強調它們在執行各自任務時必須繼續且加強密切合作和協調,又歡迎獨立國家聯合體國家元首理事會2000年6月21日通過決定,延長獨聯體維和部隊在格魯吉亞阿布哈茲衝突區的駐留(S/2000/629),
1. 歡迎秘書長2000年7月21日的報告;
2. 強烈支持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在俄羅斯聯邦作為調解者以及在秘書長之友小組和歐安組織的協助下,持續努力促進局勢的穩定並實現全面政治解決,包括解決阿布哈茲在格魯吉亞國內部的政治地位問題;
3. 又強烈支持特別代表在第比利斯和蘇呼米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上所作的努力,特別是支持他打算不久要向雙方提出建議,作為就此問題舉行有意義的談判的基礎;
4. 強調衝突雙方有責任在聯合國指導的和平進程中就關鍵的未決問題、包括第比利斯和蘇呼米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進行談判,作為全面解決辦法的一部分;
5. 歡迎雙方承諾不使用武力解決任何有爭議的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通過談判並且只能以和平方式解決,並承諾不作以武力解決衝突的宣傳;
6. 又籲請衝突雙方根據2000年7月11日在蘇呼米簽署的有關文件,執行先前商定的建立信任措施和進一步發展這種措施,並在這方面,回顧烏克蘭政府曾邀請在雅爾塔舉行第三次旨在雙方建立信任、增進安全和發展合作的會議;
7. 重申不能接受衝突所造成的人口變化,受衝突影響的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按照國際法和1994年4月4日《四方協定》(S/1994/397,附件二),有在安全條件下有尊嚴地返回家園的不可侵犯權利,並籲請雙方緊急解決這個問題,議定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行使無條件返回權的人、包括已經返回者的安全;
8. 在這方面,敦促雙方作為第一步,協同一致緊急處理自發返回加利地區者的不確定、無保障的地位,辦法包括重新設立能正常運作的地方行政機構,其中回返居民應有代表適當參與;
9. 歡迎格魯吉亞政府、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和世界銀行已採取步驟,確保國內流離失所者有權與格魯吉亞所有公民享有同樣的待遇,他們在安全條件下有尊嚴地返回家園的不可侵犯權利在原則上和實踐上都得到充分尊重;
10. 痛惜衝突區的所有暴力事件以及犯罪活動的發展,並籲請雙方採取緊急措施,相互合作,打擊各種犯罪,改進各自執法機關的工作;
11. 要求雙方嚴格遵守1994年5月14日《關於停火和部隊隔離的莫斯科協定》(S/1994/583,附件一);
12. 歡迎聯格觀察團不斷審查其安全安排,以確保其工作人員享有可能範圍內最高程度的安全;
13. 決定將聯格觀察團的任務期限延長一段新的期間,至2001年1月31日止,但獨聯體維和部隊的任務或駐留如有任何變更,則須由安理會審查聯格觀察團的任務,並表示打算在觀察團本期任務終了時,參照雙方為實現全面解決辦法而採取的步驟,對觀察團進行一次徹底審查;
14. 秘書長繼續將情況定期通報安理會,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後報告格魯吉亞阿布哈茲的局勢;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17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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