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1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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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13(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4(2000)號決議
2000年8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418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15(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8月28日第1261(1999)號決議,
又回顧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決議以及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和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的主席聲明,
歡迎大會2000年5月25日通過有關兒童參與武裝衝突的《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強調有關各方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及國際法規則與原則,尤其是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而且需要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並回顧《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禁止和立即採取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號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渥太華公約》中所載保護兒童的有關條款,
注意到關於受戰爭影響兒童的各種區域性倡議,其中包括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2000年4月在加納阿克拉舉行的西非受戰爭影響兒童問題會議、以及即將於2000年9月10日至17日在加拿大溫尼伯舉行的受戰爭影響兒童問題國際會議作出的倡議,
審議了秘書長2000年7月19日就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261(1999)號決議執行情況提出的報告(S/2000/712),
1. 重申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況中蓄意以兒童為目標、武裝衝突對兒童的有害和普遍的影響以及武裝衝突對持久和平、安全與發展的長期後果;
2. 強調所有國家均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那些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負有責任的人,並在這方面強調有必要在可行情況下將這些人排除於大赦規定和有關立法之外;
3.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根據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2000年5月25日《任擇議定書》適用於它們各方的義務,並銘記《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條款;
4. 敦促有能力這樣做的會員國簽署和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5. 表示支持秘書長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聯合國系統其他機構和處理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的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目前正在開展的工作;
6. 促請會員國和武裝衝突各方酌情保護和幫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其中絕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
7. 籲請武裝衝突各方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全權進出、出入安全和通行無阻,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送上人道主義援助;
8. 表示嚴重關切自然資源違禁貿易與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以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與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它們會使武裝衝突延長並加劇其對兒童的影響,在這方面表示打算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適當的措施;
9. 注意到在武裝衝突情況中,平民或其他受保護的人,包括兒童在內,都被蓄意當作目標,而且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包括涉及兒童的法律,均遭受有系統、公然和大規模的違反,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並在這方面重申隨時準備審議此類情況,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
10. 敦促所有當事方恪守對秘書長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以及聯合國有關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以確保在武裝衝突情況中保護兒童;
11. 武裝衝突各方適當時把保護兒童的條款,包括童兵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列入和平談判與和平協定之中,並在可能情況下讓兒童參與這些過程;
12. 重申安理會準備在將來的維持和平行動中繼續於適當時配置保護兒童問題顧問;
13. 強調必須考慮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女童的特殊需要及其特有的脆弱性,特別是那些要做小當家、失去親人、遭受性剝削以及被利用為戰鬥人員的女童;並敦促在制定政策與方案,包括那些有關預防、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政策與方案時,顧及她們的人權、保護和福利;
14. 重申必須確保兒童在衝突中以及在衝突後期間均能繼續獲得基本服務,特別是教育與保健;
15. 表示願意在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考慮評對制裁可能無意中對兒童產生的後果進行評析,並採取適當措施以儘量減少這些後果;
16. 歡迎各區域與分區域組織和安排最近採取主動,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並敦促它們:
(a) 考慮在其秘書處內設立保護兒童股,負責制定和實施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謀利益的政策、活動和宣傳,可能的話,讓兒童參與擬訂和執行此類政策與方案;
(b) 考慮在和平行動與外勤業務中配置保護兒童工作人員,並就婦女和兒童的權利和保護問題對其和平行動與外勤業務的成員進行培訓;
(c) 採取主動行動,制止在武裝衝突期間發生有害兒童的跨界活動,如跨界招募和綁架兒童、非法運輸小武器以及從事自然資源違禁貿易;
(d) 在制訂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謀利益的政策和方案時酌情分配資源;
(e) 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政策、方案和項目;
(f) 考慮宣布區域性倡議,促進全面實施不得違反國際法使用童兵的禁令;
17. 鼓勵會員國、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以及各區域組織與安排努力爭取釋放在武裝衝突期間被綁架的兒童,使其與家人團聚;
18. 促請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加強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的能力,以確保地方主動保護兒童的行動能夠持續進行;
19. 籲請會員國、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和民間社會鼓勵青年參與鞏固和平與建設和平的方案;
20. 鼓勵秘書長就安理會處理中事項向安理會提交書面報告時繼續酌情列入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意見;
21. 秘書長在2001年7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本決議和第1261(1999)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18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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