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3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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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前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9年10月25日第1272(1999)號和2000年9月8日第1319(2000)號決議,以及有關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8月3日(S/PRST/2000/26)和2000年12月6日(S/PRST/2000/39)的主席聲明,
- 審議了秘書長2001年1月16日的報告(S/2001/42),
- 稱讚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東帝汶過渡當局)的工作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領導,
- 表示支持東帝汶過渡當局為加強東帝汶人民參與和直接參加其領土的行政管理所採取的步驟,並促請進一步採取措施,將權力授予東帝汶人民,作為向獨立過渡的一個基本部分,
- 鼓勵按照秘書長的報告第4和50段的規定,努力爭取在2001年底之前實現東帝汶獨立的目標,並確認東帝汶過渡當局有責任與東帝汶人民協作,確保自由公平的選舉,
- 重申贊同安全理事會訪問東帝汶和印度尼西亞的代表團2000年11月21日的報告(S/2000/1105)內的建議,特別是代表團認為東帝汶獨立後仍需國際社會作出強有力的承諾,
- 強調關切仍有大批東帝汶難民滯留在東努沙登加拉省(西帝汶)的難民營中,關切那裡安全狀況,尤其是民兵活動以及對難民的影響,並強調必須找到這一問題的全面解決辦法,
-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內的有關原則,並鑑於所面臨的危險,強調必須進一步採取步驟,確保在東帝汶和印度尼西亞的國際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使國際人員注意預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 強調需要國際社會繼續向東帝汶提供財政支助,並促請所有向東帝汶信託基金認捐的各方儘快捐款,
- 1. 歡迎秘書長2001年1月16日的報告;
- 2. 決定將東帝汶過渡當局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02年1月31日,同時考慮到可能需要根據獨立時間表進行調整;
- 3. 請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採取步驟,按照秘書長的報告所述,逐步將東帝汶過渡內閣的權力進一步授予東帝汶人民,直到將權力完全移交給獨立的東帝汶國政府;
- 4. 鼓勵東帝汶過渡當局考慮到需要支助自治能力建設,繼續全力支助向獨立過渡的工作,包括通過向東帝汶人民提供發展與培訓;
- 5. 籲請各國際金融機構、聯合國各基金和方案以及向東帝汶承付資源的雙邊捐助者履行承諾,加速付款,特別是在建設和平和發展援助領域付款,並在這方面重申,仍然需要有效協調給東帝汶的發展援助;
- 6. 促請國際社會為創建東帝汶國防軍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並鼓勵和歡迎東帝汶過渡當局在這項工作中發揮協調作用;
- 7. 強調東帝汶過渡當局應根據安理會第1272(1999)號決議對東帝汶受到的民兵威脅作出強有力的反應;
- 8. 強調必須根據安全理事會代表團的報告內的建議,採取措施解決東帝汶司法行政的缺陷,以期特別是將應對1999年的嚴重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並採取緊急行動加速培訓東帝汶警察部門,吸引足夠的資源來發展這一警察部門和司法系統;
- 9. 承認印度尼西亞政府迄今作出的努力,同時鼓勵它繼續與東帝汶過渡當局和有關國際機構合作,按照安理會第1319(2000)號決議和2001年12月6日的主席聲明內的有關建議採取步驟;
- 10. 請秘書長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東帝汶過渡當局任務的執行情況,其中應特別包括對當地局勢的軍事和政治評估及其對東帝汶過渡當局的規模、結構和部署的影響,並表示打算根據這份報告,考慮到部隊派遣國的意見,迅速採取適當步驟;
- 11. 強調東帝汶獨立後需要有大規模的國際存在,並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個月內向安理會提出這方面的詳細建議,擬訂建議時應與東帝汶人民密切協商並與其他有關國際和雙邊行動者,特別是各國際金融機構、聯合國各基金和方案協調;
- 1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26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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