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3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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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和第426(1978)号、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号、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号、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号、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和2000年7月27日第1310(2000)号决议,及其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 还回顾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决议,
- 又回顾秘书长的结论,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据第425(1978)号决议将其部队撤出黎巴嫩,满足了秘书长2000年5月22日的报告(S/2000/460)内规定的要求,
- 强调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的临时性质,
-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内所载的有关原则,
- 应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2001年1月5日给秘书长的信(S/2001/14)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 1. 欢迎秘书长2001年1月22日关于联黎部队的报告(S/2001/66),并赞同他的意见和建议;
- 2. 决定将联黎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再延长六个月,至2001年7月31日止;
- 3. 决定在7月31日之前将联黎部队军事人员恢复到秘书长2001年1月22日的报告第24段所述的兵力水平,并请秘书长与黎巴嫩政府和部队派遣国协商,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这项决定,包括考虑到即将进行的部队轮调;
- 4. 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 5. 吁请黎巴嫩政府确保在南部恢复其有效统治和存在,尤其是加快黎巴嫩武装部队的部署速度;
- 6. 欢迎黎巴嫩政府在以色列撤出的地区设立检查站,并鼓励黎巴嫩政府在整个南部创造平静的环境,包括控制所有检查站;
- 7. 吁请各方履行它们所作的承诺,充分尊重秘书长2000年6月16日的报告(S/2000/590)中所述联合国确定的撤离线,力行克制,与联合国和联黎部队充分合作;
- 8. 谴责一切暴力行为,表示关切严重违反和侵犯撤离线的行为,并敦促各方制止这种行为,尊重联黎部队人员的安全;
- 9. 赞扬联黎部队完成了核查以色列撤军的任务,并支持联黎部队继续努力通过巡逻和从固定据点进行观察以及与有关各方密切联络沿撤离线维持停火,以便纠正违规现象,防止事件升级;
- 10. 欢迎联黎部队为实地排雷工作作出贡献,鼓励联合国进一步协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动,以支持继续发展其国家排雷能力和在南部开展紧急排雷活动,并吁请捐助国通过财政和实物捐助支持这种努力;
- 11. 请秘书长就执行本决议的问题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继续协商,并就此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 12. 期望联黎部队的任务早日完成;
- 13. 赞同秘书长2001年1月22日的报告第23段内所列的改编联黎部队的总体办法,并请秘书长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一份详细报告,说明联黎部队改编计划和可由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执行的任务;
- 14. 决定至迟在2001年5月初审查局势,并根据上述报告考虑对联黎部队和停战监督组织采取安理会认为适当的步骤;
- 15. 强调根据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426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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