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3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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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36(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37(2001)號決議
2001年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26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38(200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號、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號、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號、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號和2000年7月27日第1310(2000)號決議,及其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還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
強調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內所載的有關原則,
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2001年1月5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1/14)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 歡迎秘書長2001年1月22日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1/66),並贊同他的意見和建議;
2. 決定將聯黎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至2001年7月31日止;
3. 決定在7月31日之前將聯黎部隊軍事人員恢復到秘書長2001年1月22日的報告第24段所述的兵力水平,並秘書長與黎巴嫩政府和部隊派遣國協商,採取必要措施執行這項決定,包括考慮到即將進行的部隊輪調;
4.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5. 籲請黎巴嫩政府確保在南部恢復其有效統治和存在,尤其是加快黎巴嫩武裝部隊的部署速度;
6. 歡迎黎巴嫩政府在以色列撤出的地區設立檢查站,並鼓勵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創造平靜的環境,包括控制所有檢查站;
7. 籲請各方履行它們所作的承諾,充分尊重秘書長2000年6月16日的報告(S/2000/590)中所述聯合國確定的撤離線,力行克制,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8.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表示關切嚴重違反和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制止這種行為,尊重聯黎部隊人員的安全;
9. 讚揚聯黎部隊完成了核查以色列撤軍的任務,並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通過巡邏和從固定據點進行觀察以及與有關各方密切聯絡沿撤離線維持停火,以便糾正違規現象,防止事件升級;
10. 歡迎聯黎部隊為實地排雷工作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其國家排雷能力和在南部開展緊急排雷活動,並籲請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種努力;
11. 秘書長就執行本決議的問題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繼續協商,並就此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12. 期望聯黎部隊的任務早日完成;
13. 贊同秘書長2001年1月22日的報告第23段內所列的改編聯黎部隊的總體辦法,並秘書長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會提出一份詳細報告,說明聯黎部隊改編計劃和可由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執行的任務;
14. 決定至遲在2001年5月初審查局勢,並根據上述報告考慮對聯黎部隊和停戰監督組織採取安理會認為適當的步驟;
15.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426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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