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7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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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378(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79(2001)號決議
2001年11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442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380(200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決議,
又回顧其1999年8月28日第1261(1999)號、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和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以及1998年6月29日(S/PRST/1998/18)、1999年2月12日(S/PRST/1999/6)、1999年7月8日(S/PRST/1999/21)、1999年11月30日(S/PRST/1999/34)、2000年7月20日(S/PRST/2000/25)和2001年8月31日(S/PRST/2001/21)的主席聲明,
認識到武裝衝突對兒童的普遍有害影響和由此對持久和平、安全與發展造成的長期後果,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並回顧安全理事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主要責任,因此致力於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影響,
強調有關各方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條款和國際法,尤其是關於兒童的規定,
審議了秘書長2001年9月7日就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314(2000)號決議執行情況提出的報告,
1. 故決心在審議安理會處理中的事項時儘量重視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問題;
2. 明確表示準備在審議維持和平行動任務時列入保護兒童的規定,並在這方面重申準備繼續酌情在維持和平行動中配置兒童保護顧問;
3. 支持秘書長、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系統其他機構和處理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的其他國際組織正在開展的工作;
4. 表示打算酌情呼籲衝突各方作出特別安排,以滿足向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群體提供保護和援助的各項要求,包括通過推動「免疫接種日」和安全、無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務的其他機會;
5. 強調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品充分、安全、無阻地進入,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提供人道援助;
6. 表示打算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適當步驟,處理武裝衝突與恐怖主義、貴重礦產非法貿易、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及其他犯罪活動之間的關聯,這類活動可能延長武裝衝突或加劇其對包括兒童在內的平民的影響;
7. 承諾在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時,酌情考慮制裁對兒童的經濟和社會影響,以期規定考慮到兒童具體需要和脆弱性的適當人道主義豁免,並儘量減輕這些影響;
8.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
(a) 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法有關規定,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根據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2000年5月25日《任擇議定書》、《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被視為具有過份傷害或濫傷濫殺效果的某些常規武器公約》第二號訂正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的第182號公約》和《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渥太華公約》適用於它們的義務,並注意到《羅馬規約》將徵招或招募15歲以下兒童參加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定為一項戰爭罪行;
(b) 根據適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向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其中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提供保護和援助;
(c) 採取特別措施,促進和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女童的權利,滿足她們的特殊需要,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剝削,包括性暴力,特別是強姦;
(d) 遵守它們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以及聯合國有關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確保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得到保護;
(e) 在和平協定中規定保護兒童,包括酌情列入關於兒童兵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康復及家庭團聚的條款,並在這些過程中儘可能考慮到兒童的意見;
9. 敦促會員國:
(a) 制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對兒童犯下的其他惡劣罪行負責者,在可行時將這些罪行排除於大赦規定和有關立法之外,並確保衝突後的真相與和解進程處理嚴重的虐待兒童問題;
(b) 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適當的法律、政治、外交、財政和物質措施,以確保武裝衝突各方尊重保護兒童的國際規範;
(c) 酌情考慮可以採取何種措施,在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武裝衝突的當事方違反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適用國際法時,阻止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法人與這些當事方維持商業關係;
(d) 對其管轄範圍內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和《聯合國憲章》,從事自然資源和小武器非法貿易的法人、個人和實體採取措施;
(e) 考慮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和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的第182號公約》;
(f) 考慮採取保護兒童的進一步措施,尤其是在為世界兒童建設非暴力與和平文化國際十年(2001-2010年)的背景下;
10. 秘書長:
(b) 確保所有維持和平人員接受和遵循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適當指導以及與兒童有關的國際人權、人道主義和難民法的培訓;
(c) 在個案基礎上繼續並加強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支助行動從事的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狀況的監測和報告活動;
11.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
(a) 協調一致地支持和協助武裝衝突各方履行其對兒童的義務和承諾;
(b) 在制訂援助發展方案時考慮到如何減少違反國際公認標準的徵招兒童入伍現象;
(c) 對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康復,尤其是他們的諮詢指導、教育和適當職業機會給予特別注意和充分資源,作為一項預防措施和使兒童重返社會的手段;
(d) 確保在擬訂援助發展方案時充分考慮到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女童、包括身為一家之長、喪失雙親、遭受性剝削和被用作戰鬥人員的女童的特別需要和特殊脆弱情況,並確保為這些方案撥出充分資源;
(e) 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傳、預防、護理和支助納入緊急、人道主義和衝突後方案中;
(f) 支持發展當地處理衝突後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問題的能力;
(g) 在建設和平活動中提倡和平文化,包括支持和平教育方案和其他非暴力的預防和解決衝突的辦法;
12. 鼓勵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金融和發展機構:
(a) 將其部分援助提供給由機構、基金、計劃署和已採取有效措施履行在武裝衝突情勢中保護兒童的義務的衝突當事國聯合進行的康復和重返社會方案,包括兒童兵、特別是違反國際法被用於武裝衝突的兒童兵的復員和重返社會;
(b) 為已經部署或正在部署維持和平行動的衝突地區的速效項目提供資源;
(c) 酌情提供財政援助和技術援助,支持區域組織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造福的活動;
13. 敦促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和安排:
(a) 考慮在其秘書處內設立兒童保護機制,負責制訂和執行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造福的政策、活動和宣傳,並在擬訂和執行此類政策和方案時儘可能考慮到兒童的意見;
(b) 考慮在其維持和平行動和外地行動中配置兒童保護人員,並向這些行動的成員提供關於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培訓;
(c) 採取措施,在武裝衝突期間減少有害兒童的跨界活動,如跨界招募和綁架兒童、出售或販運兒童、攻擊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住地、貴重礦產非法貿易、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及其他犯罪活動;
(d) 制訂並擴大區域倡議,以防止違反國際法使用兒童兵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在武裝衝突情勢中保護兒童的義務;
14. 秘書長在提交安理會的關於衝突局勢的書面報告中繼續就保護兒童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15. 秘書長在2002年10月31日前向安理會提出關於本決議以及第1261(1999)號第1314(2000)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16. 秘書長在其報告中附上一份名單,開列在已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或秘書長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九條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而可能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的局勢中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招募或利用兒童的武裝衝突當事方;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42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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