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0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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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01(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2(2002)號決議
2002年3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50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3(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號決議和馬德里原則。
局勢進一步惡化,包括最近在以色列的捨身攜彈爆炸和對巴勒斯坦權力機構主席總部的軍事攻擊,表示嚴重關切;
1. 呼籲雙方立即切實停火;要求以色列部隊撤出巴勒斯坦城市,包括拉馬拉;並呼籲雙方同津尼特使和其他人士充分合作執行特尼特安全工作計劃,作為執行米切爾委員會各項建議的第一步,以期恢復關於政治解決的談判;
2. 重申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號決議對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為,包括一切恐怖、挑釁、煽動和破壞行為的要求;
3. 表示支持秘書長和中東問題特使為協助雙方停止暴力和恢復和平進程而努力;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50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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