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54號決議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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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編輯]安全理事會,
- 回顧以前各項有關決議,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號、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號、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號、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號和特別是2002年12月4日第1447(2002)號決議,
- 深信需要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和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第661(1990)號決議所述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為止,
-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 回顧第1447(2002)號決議決定,延長第986(1995)號決議所設方案,從2002年12月5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為期180天,並審議對《貨物審查清單》(S/2002/515)及其實施程序的必要調整,以便至遲於2003年1月3日予以通過,並在其後對清單和程序定期進行徹底審查;
- 重申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核准本決議附件A所列對《貨物審查清單》的調整以及本決議附件B所規定的《貨物審查清單》訂正實施程序,自2002年12月31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起予以實施,作為第986(1995)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所述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基礎;
- 2. 決定在第1447(2002)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的期間開始之後90天,以及在所規定的180天期間結束之前,徹底審查《貨物審查清單》及其實施程序,並在此後定期進行徹底審查,此外在這方面請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作為其經常議程的一部分,審查《貨物審查清單》及其實施程序,並向安全理事會建議對《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作必要的增刪;
- 3. 指示秘書長在60天內為執行本決議附件B第20段制訂消耗率和使用數量;
- 4. 呼籲所有國家繼續提供合作,及時提出技術上完備的申請書,迅速發放出口許可證,並在其權限內採取一切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將急需的人道主義用品儘快運給伊拉克人民;
-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683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俄羅斯聯邦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棄權通過。
附件A:《貨物審查清單》中擬議修改項目的文字內容
[編輯]- 化學部分:
- (1) C.10.4.10:阿托品(劑量超過0.6毫克/毫升),磷定、吡斯的明及其各自的鹽,亞硝酸鈉、硫代硫酸鈉的藥用溶液,其數量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
- (2) A.52: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的任何無機磷化物。
- 注:穀物運輸中所用的磷化物,只要不超過每公噸穀物20克磷化物,其數量無須審查。
- (3) A.02、A.06、A.07、A.08、B.01、B.02、B.03、B.08、B.10、B.11、B.12:取消各化學品條目中n=1-3的限制。
- 注:對於清單B中的化學品:
- 若 n=1-3,該化學品應視為被禁止
- 若 n>3,該化學品將提交審查
- (4) 1.A.4.d:經測試並核證對吸收化學武器戰劑有效、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的活性碳數量。
- (5) A.52:有機磷酸酯殺蟲劑,其數量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的人道主義用途使用量。
- (6) C.10.4.6:設計用來處置有毒化學品的下述設備:
- (a) 燃燒室平均溫度超過1273oK(1000℃)的焚化設備,或燃燒室平均溫度超過623oK(350℃)的催化焚化設備;
- (b) 用來消除有毒化學品毒性的其他設備,其所採用的處置技術與(a)項所列的焚化設備不同,這些技術包括但不限於液態中和、氣相化學還原、超臨界水氧化、直接化學氧化、溶劑化電子及等離子弧工藝。
- b.1 液態中和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反應器容積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b.2 氣相化學還原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有毒化學品處置能力為連續流量0.05立方米/小時(50升/小時)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b.3 超臨界水氧化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反應器容積為0.05立方米(5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b.4 直接化學氧化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反應器容積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b.5 溶劑化電子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反應器體積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b.6 等離子弧設備,以及專門設計的廢物供給和物料裝卸系統,其有毒化學品處置能力為連續流量0.05立方米/小時(50升/小時)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觸到有毒化學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蝕材料製成。
- (7) 「防腐蝕」一詞所包含的材料清單上的第(七)和第(八)項:
- (七) 鎳或含鎳重量超過40±2%的合金(例如:Alloy 400、AMS 4675、ASME SB164-B、ASTM B-127、DIN2.4375、EN60、FM60、IN60、Hastelloy、Monel、K500、UNS NO4400、Inconel 600、Colmonoy Nr.6);
- (八) 含鎳重量超過25±2%,且含鉻和(或)銅重量超過20±2%的合金(例如:Alloy 825、Cunifer 30Cr、EniCu-7、IN 732 X、Inconel 800、Monel 67、Monel WE 187、Nicrofer 3033、UNS C71900、904L和CP40);
- (8) C.10.4.11:自動注射器,數量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
- (9) C.10.4.2:防腐蝕多層密封、封閉式傳動、磁驅動、風箱式或膜式泵,或累進腔管泵(包括只是彈性管筒具有防腐蝕性的蠕動泵或滾柱泵),其廠商額定最大流率在標準溫度(293oK)和標準壓力(101.30okP)下為每分鐘0.01立方米或以上。
- 防腐蝕真空泵,其廠商額定最大流率在標準溫度(2930K)和壓力(101.300kP)下為每分鐘0.08立方米以上,並包含下列部件:
- 葉輪
- 套殼
- (10) C.10.4.4:防腐蝕閥門,其最小內直徑為12.5毫米或以上,並包含下列部件:
- 閥門潤濕零部件
- 生物部分:
- (1) 12:環丙沙星、強力黴素、慶大黴素、鏈黴素,其數量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
- (2) 2.5:設計用來消毒傳染性物質的消毒設備,其內積為1.0立方米或以上,並包含下列部件:
- 門
- 門的密封裝置
- (3) 3.3:專門用於處理生物材料、總容量超過25升迴轉式或往復式搖動器。
- 專門用於處理生物材料、總容量超過25升的搖動恆溫箱。
- (4) 5:
- 數量超過經確定的人道主義使用量的粉狀配製生長培養基或細胞培養基。
- 數量超過經確定的消耗率的濃縮配製液態生長培養基或細胞培養基。
- 微生物培養級酵母抽提物
- 細胞培養級牛胚胎血清
- (5) 4.1:可以連續操作、專門用於處理生物材料的離心分離器(即潷析器),其流率為每小時20升以上,並配有特別為此設計的旋轉器。
- (6) 4.2:旋轉器容量為10升以上、專門用於處理生物物劑的分批離心器。
- (7) 11:微曩包封顆粒大小為1-15微米的微生物和毒素的設備,包括界面縮聚器和相分離器,以及諸如乳酸乙醇酸共聚物、聚乙二醇6 000等材料,諸如磷脂酰膽鹼等脂質體材料,和諸如聚乙烯醇和多羥(基)乙荃異丁烯酸鹽等水凝膠,以及瓊脂糖凝膠微球體。
- (8) 14:可用於生物材料的壓濾器和滾筒乾燥機。
- (9) 13:用來分離和淨化毒素的材料,例如,離子交換樹脂、進行柱層析的凝膠過濾樹脂,和親合色譜法樹脂。
- (10) 1.2.14:漢他病毒;1.2.53:牛結節疹病毒。
- (11) 7.2:煙霧噴灑器(除機載噴灑器和噴霧器之外),有能力以超過每分鐘1升液態懸浮液,或超過每分鐘10克乾燥物質的流率進行煙霧噴灑,最終平均顆粒大小在15微米以下,其組成部分如下:
- 噴霧箱;
- 經檢定的泵;
- 噴嘴。
- 注:本項不含乾粉滅火器。
- 導彈部分:
- (1) 2.1:火箭發動機外殼及其生產設備,包括內部襯墊、絕緣物和噴管,以及其技術、生產設施和生產設備,包括計算機控制的焊接機,和能夠用超聲波或X射線來檢測發動機體外殼/發動機焊縫的非破壞性試驗設備;發動機,包括調節燃燒裝置及其組件。
- (2) 8.3.1.2:準確率為15弧秒或更準確的經緯儀。
- (3) 4.2.3:
- a) 可用於研磨高氯酸銨,RDX或HMX的液能研磨機以及高氯酸銨振錘和針磨機及下列組成部分:
- 外殼
- 振錘/砧
- (b) 能對所產生的甚至小於400微米的微粒進行分級的設備。
- (4) 5.2、5.3.1a和5.4.a:修改導彈項目,刪除「專門用於慣性導航系統或各種導航系統的」。
- (5) 9.1.3:可以檢測推力超過10千牛頓(2 248磅)的固體或液體推進劑火箭或火箭發動機,或者能測量一個或多個三軸推力組成部分的試驗台/試驗台架,以及零件、設備和相關部件(如:稱重儀和測試傳感器)。
- 9.1.3.1:能測量8千牛頓(2 000磅)或更大負荷的測重儀。
- 9.1.3.2:能測量2 750千帕(400磅/平方英寸)和更大的壓力試驗傳感器。
- 常規部分:
- (1) 7.B.4: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波段信號發生器、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波形/編碼模擬器或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測試設備。
- (2) 9.A.13.a:負載能力等於或超過20公噸的低底板拖車/裝載機(高度等於或小於1.2米);底板寬度等於或大於2.0米,包括加附全部延伸板的車輛;主銷大於2.5吋;3個以上車軸;輪胎大小等於或大於1200x20。牽引車或駕駛車不一定掛上。
- (3) 5.A.1.b.7:具有以下任何特性、功能或特點的通信傳輸設備和系統,和專門設計的部件或附件:
- 7. 採用「時間調製超寬頻帶」技術並有用戶可編程的通道化或加密編碼的無線電設備。
- 5.A.2.a: 用於信息安全(如下所述)的系統、設備、具有特定用途的「電子組件」、單元和集成電路,及其他為此專門設計的計算機部件:
- 5.A.2.a.9: 為利用加密技術產生用於時間調製超寬頻帶系統的通道化或加密編碼而設計或改裝的。
- (4) 7.A.3: 慣性導航系統以及專門為此設計的慣性設備和部件:
- a. 設計用於「飛機」、陸地車輛或「航天器」姿態調整、導航或控制,並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慣性與導航系統(萬向支架式或捷聯式)和慣性設備,以及專門為此設計的部件:
- a.1. (對當前的貨物審查清單項目7.A.3.a重新編號)
- a.2. (對當前的貨物審查清單項目7.A.3.b重新編號)
- b. 用於正常校正後的姿態調節、導航或控制、具有在失去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數據基參考導航」系統達4分鐘仍具有慣性導航系統的導航位置準確性、圓誤差概率低於(好於)10米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數據基參考導航」系統內置的混合慣性導航系統。一般臨時助理人員。
- (5) 5.A.1.b.8: 無線電截聽/測向設備/系統。
- (6) 5.A.1.b.7: 在0.5-500兆赫(MF至UHF廣播波段)之間操作、輸出功率1千瓦(均方根)以上的廣播發射機(如無線電或電視)設備。
- (7) 1.A.6: 炭納米管材料;
- 1.B.4:掃描探針顯微設備或系統;
- 1.E.3:炭納米管技術。
- (8) 7.A.8: 民用運輸機構的全動飛行模擬器和訓練系統。
- (9) 9.A.13.b和c: 具有軍事特性(例如裝甲、加強抗電磁脈衝、可獨立駕駛、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干擾器和或/夜視系統工程)的卡車,或具有任何下列特性的卡車:全輪驅動、負載能力等於或超過20公噸、加固底盤、發動機在370匹馬力以上、中央輪胎充氣系統、輪胎漏氣仍能行駛和(或)半氣壓輪胎或獨立平衡/穩定。裝備8噸以上液壓升降系統或能夠牽引起重機、吊車、鑽車或油井修理的卡車均屬審查範圍。
- 9.A.13.c: 輪胎層數等於或大於16層的輪胎或具有10.00×20型無定向胎紋越野輪胎。
- 9.B.11: 設計用於生產9.A.13.c所列輪胎的模具。
- (10) 3.E.3.g: 「研製」或「生產」以下項目的其他「技術」:
- g. 用於31千兆赫或更高頻率的電子真空管。
- (11) 8.A.1.j: 總長度15米以上,裝載1.5噸以上額定有效載荷時速度可達20節以上的任何結構快艇/工作艇,或
- 總長度15米以上、速度可達20節以上、裝設有防腐蝕滅火水泵和防腐蝕噴頭的任何結構快艇/工作艇,或
- 總長度15米以上、速度可達20節以上、裝設有或可裝設(定義為面積等於或大於2米乘2米或4米乘4米的閒置或加固甲板)一台或多台起重量一公噸以上的起重機的任何結構快艇/工作艇。
- (12) 6.A.8: 雷達:……
- 注:……6.A.8並不要求審查:……d. 氣象(天氣)雷達。
- 從上文提及的除外注釋中刪去「d」分項。
- 6.A.8.a: 所有機載雷達設備及為其專門設計的部件,不包括專門為氣象用途設計的雷達……」。
- 刪去「……專門為氣象用途設計的雷達」
- 注:6.A.8.k.不要求審查用於為勘測或氣象觀察而專門設計的激光雷達。
- 刪去「……或氣象觀察……」
- 6.A.9: 氣象觀察、模式與模擬和/或預報的設備或系統和專為此設計或改造的部件。
- 6.B.9: 根據6.A.9需要審查的設備、系統和那些為此而改造的部件的測試、檢驗和「生產」設備。專為
- 6.D.4: 用於氣象用途的「軟件」
- 6.D.4.a: 用於「研製」、「生產」或「利用」6.A.9或6.B.9要求審查的設備或系統。
- 6.D.4.b: 為氣象模型和模擬而設計或改編的軟件。
- 6.E.4: 一般技術說明所指的供6.A.9、6.B.9或6.D.4要求審查的項目「使用的技術」。
附件B:《貨物審查清單》程序
[編輯]- 1. 以下程序將取代S/1996/636號文件第29至34段和其他現有程序,尤其是關於處理擬由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帳戶付款的申請的第1284(1999)號決議第17、18和25段有關規定的執行程序。
- 2. 擬由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帳戶付款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商品或產品,包括供應這種商品和產品所附帶的服務的每項申請(本程序所附「向伊拉克運送貨物的通知或請求」,以下稱為「申請」),均須由出口國通過常駐代表團或觀察員代表團,或由聯合國機構和規劃署提交伊拉克方案辦公室(伊辦)。每項申請均應依照標準申請表的要求列明全部技術規格,締結的安排(例如,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據了解申請中是否包含《貨物審查清單》(清單)所列的任何物品,以便確定申請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中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任何物品或清單所列的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
- 3. 每項申請將由伊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和登記。遇有技術上不完備的申請,伊辦可要求提供補充資料,然後將申請轉交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如果伊辦確定所要求的資料未在90天內提供,則將認為該項申請的供應商沒有行動。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伊辦將就每項申請指定一位官員擔任聯絡人。
- 4. 每項申請經伊辦登記後將由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技術專家評價,以便確定申請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任何物品或清單所列的任何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清單物品」)。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自行斟酌,並經661委員會批准發出指南,說明哪些類別的申請不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或清單所列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監核視委、原子能機構和伊辦可通過協商制定程序,由伊辦對根據指南屬於這些類別的申請進行評價和批准。
-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將下面第a、b、c和d分段所述申請的資料載入各自的記錄,但不影響按照現行程序審查這些申請,在出現下列情況時,須審查這些資料,同時按照本決議第2段的規定審查《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
- a. 申請載有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審查過的項目的資料,而該項目可應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或導彈系統,或增強常規軍事能力;或,
- b.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對一項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後,無法確定此項申請中是否有任何項目的技術規格與《貨物審查清單》中的項目相同;或,
- c. 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在對任何申請進行技術評估後,認為一項申請所列項目的數量超出民事用途通常所需數量,並且認為該項目有可能用於軍事用途。
- d. 661委員會仍然可請伊拉克解釋似有通過購買累積某個項目的情況,並請伊辦對此進行獨立調查。
- 一般而言,如果執行第1409(2002)號決議和本決議的經驗向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表明有必要調整《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以便利向伊拉克運送人道主義物品,則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建議進行適當調整,供安理會在定期審查《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時審議。
- 5. 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軍事貨物和服務,這些貨物和服務無須依照清單加以審查。為審議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列的兩用貨物和服務,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依本程序第9段處理這些貨物和服務。
- 6. 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收到由伊辦登記的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第4和第5段對申請作出評價。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未在十個工作日內採取行動,則申請被視為獲得批准。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在按照上文第4和第5段進行技術評價時,可要求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提供補充資料。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應在90天內提供所要求的補充資料。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第4和第5段規定的程序對申請作出評價。
- 7.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未在上文第6段規定的90天內提供所要求的補充資料,則將認為該項申請的供應方沒有行動,並在收到資料之前不再處理該項申請。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
- 8.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含有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則申請將視為不宜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解釋這一決定。
- 9.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含有任何清單物品,它們將立即通過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根據下文第11段的規定,如果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未在十個工作日內要求複議,伊辦將把含有清單物品的申請轉交661委員會,以評價有關清單物品是否可以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661委員會解釋這一決定。此外,如經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請求,伊辦、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就批准或拒絕清單物品所產生的人道主義、經濟和安全影響,包括含有清單物品的整個合同的可行性和這些物品轉用於軍事用途的風險,向661委員會作出完整、徹底的評估。伊辦應將提供給委員會的評估同時送交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伊辦將立即通知聯合國有關代理人,說明申請中發現了清單物品,這一(這些)清單物品不得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除非伊辦另行通知說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程序已經導致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有關清單物品。申請中的其餘物品,經確定未列在清單上,將視為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由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自行斟酌,並經合同各方同意,按照下文第10段的程序加以處理。經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要求,可為這些核准物品發出相應的批准函。
- 10.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不含上文第4段所述任何物品,伊辦將立即以書面通知伊拉克政府和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在聯合國代理人核實申請中的物品已按合同運抵伊拉克後,出口商就有資格從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帳戶領取付款。伊辦和聯合國財務部門將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申請中的物品已經運抵伊拉克。
- 11. 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如果不同意關於申請中含有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或清單所列的與軍事有關的商品和產品的決定,則可在十個工作日內請求伊辦根據其所提供的原先申請中未列的技術資料和(或)解釋對該項決定進行複議。在此情況下,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按照上文第4至6段規定的程序指定專家對該物品進行複議。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不得再行複議。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661委員會解釋複議過程所作的最終決定。在申請複議期限終了而沒有提出請求時,才應將申請轉交661委員會。
- 12. 661委員會收到依照上文第9或第11段轉來的申請後,將有10個工作日根據現有程序確定該物品是否可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661委員會可以下列方式對有關物品作出決定:(a) 批准;(b) 批准,但須滿足661委員會規定的條件;(c) 拒絕;(d) 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如10個工作日內661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申請將視為獲得批准。661委員會成員可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如果補充資料未在90天內提供,則將認為有關物品的供應商沒有行動,在收到資料之前不再處理該項申請。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將視為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661委員會收到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提供的補充資料後,有20個工作日對所要求的資料進行評價。如在20個工作日內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該物品將視為獲得批准。
- 13. 如果661委員會不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該物品,委員會將通過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並作出解釋。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將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伊辦請661委員會根據在661委員會審查的申請中先前未列的新資料,對其決定進行複議。661委員會對在此期限內收到的複議請求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這一決定應視為最終決定。如在3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複議請求,該物品應視為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並由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
- 14. 某物品如被認定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或被視為失效,供應商可根據新的或經修訂的合同或捐贈文件提交一份新的申請。將根據本文件所述程序對該新申請作出評價,新的申請應附列原先的申請(謹供參考,以便利審查)。
- 15. 如以某物品取代被認定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或被視為失效的物品,則新物品將根據本文件所述程序作為新的申請提出並附列原先的申請(謹供參考,以便利審查)。
- 16. 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負責評價申請的專家應從儘可能廣泛的地域選出。
- 17. 聯合國秘書處將在每一階段終了時向661委員會報告在此期間提交的所有申請的狀況,包括依下文第18段重新分發的合同。秘書處將應要求,在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批准申請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661委員會成員提供這些申請的副本,僅供參考。
- 18. 儘管有以上第17段的規定,由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依照這些程序轉交給伊辦、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的所有技術資料完全保密。
- 19. 伊辦會將目前擱置的合同分成兩類:A類和B類。A類將包括監核視委指定為含有聯合國安理會第1051號決議一項或多項清單上所列物品而擱置的合同。A類也將包括那些在安全理事會通過第1284號決議以前受理並經661委員會一個或多個成員評估為含有聯合國安理會第1051號決議一項或多項清單上所列物品的合同。伊辦將把A類合同作為應「退回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一類,並就此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如有可能也列入國家意見。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可將A類合同作為清單程序下新的申請提出。B類是目前擱置的所有其他合同。B類合同將由伊辦在清單程序下重新分發。伊辦將把原來的委員會登記號和國家意見附於任何重新分發的合同,但僅供參考。伊辦應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開始這項重新分發程序,並在其後60天內完成重新分發進程。
- 20. 伊辦應核定本決議附件A化學部分項目1、2、4、5和8以及生物部分項目1和4中所列每種化學品和藥品的人道主義消耗率和使用數量。伊辦在確定消耗率時應依據每一物品在一年的不同時期典型民事用途的適當數量的資料。伊辦還應以下述原則為指導:即安理會在這方面的中心目標是方便伊拉克人民所需藥品和藥用化學品的流入,同時讓安理會有機會防止積存這類物品以支持軍事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導彈方面的應用。秘書處應批准伊拉克提出購買的、數量不超過所確定的每種物品消耗率的這些物品;提出購買的數量超過所確定的消耗率的這些物品應提交661委員會,以便依照這些程序加以審查。伊辦應在執行本段之前的60天過渡期內,根據第1409(2002)號決議所定的程序,受理關於這些材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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