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5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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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编辑]安全理事会,
- 回顾以前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号、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号、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号、2002年5月14日第1409(2002)号和特别是2002年12月4日第1447(2002)号决议,
- 深信需要作为暂时措施,继续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有关决议,特别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和第1284(1999)号决议,使安理会能够根据这些决议的规定,就第661(1990)号决议所述禁令采取进一步行动为止,
-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 回顾第1447(2002)号决议决定,延长第986(1995)号决议所设方案,从2002年12月5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1分起,为期180天,并审议对《货物审查清单》(S/2002/515)及其实施程序的必要调整,以便至迟于2003年1月3日予以通过,并在其后对清单和程序定期进行彻底审查;
- 重申决心改善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核准本决议附件A所列对《货物审查清单》的调整以及本决议附件B所规定的《货物审查清单》订正实施程序,自2002年12月31日东部标准时间0时1分起予以实施,作为第986(1995)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所述伊拉克人道主义方案的基础;
- 2. 决定在第1447(2002)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的期间开始之后90天,以及在所规定的180天期间结束之前,彻底审查《货物审查清单》及其实施程序,并在此后定期进行彻底审查,此外在这方面请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作为其经常议程的一部分,审查《货物审查清单》及其实施程序,并向安全理事会建议对《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作必要的增删;
- 3. 指示秘书长在60天内为执行本决议附件B第20段制订消耗率和使用数量;
- 4. 呼吁所有国家继续提供合作,及时提出技术上完备的申请书,迅速发放出口许可证,并在其权限内采取一切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将急需的人道主义用品尽快运给伊拉克人民;
- 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683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俄罗斯联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弃权通过。
附件A:《货物审查清单》中拟议修改项目的文字内容
[编辑]- 化学部分:
- (1) C.10.4.10:阿托品(剂量超过0.6毫克/毫升),磷定、吡斯的明及其各自的盐,亚硝酸钠、硫代硫酸钠的药用溶液,其数量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
- (2) A.52: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的任何无机磷化物。
- 注:谷物运输中所用的磷化物,只要不超过每公吨谷物20克磷化物,其数量无须审查。
- (3) A.02、A.06、A.07、A.08、B.01、B.02、B.03、B.08、B.10、B.11、B.12:取消各化学品条目中n=1-3的限制。
- 注:对于清单B中的化学品:
- 若 n=1-3,该化学品应视为被禁止
- 若 n>3,该化学品将提交审查
- (4) 1.A.4.d:经测试并核证对吸收化学武器战剂有效、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的活性碳数量。
- (5) A.52:有机磷酸酯杀虫剂,其数量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的人道主义用途使用量。
- (6) C.10.4.6:设计用来处置有毒化学品的下述设备:
- (a) 燃烧室平均温度超过1273oK(1000℃)的焚化设备,或燃烧室平均温度超过623oK(350℃)的催化焚化设备;
- (b) 用来消除有毒化学品毒性的其他设备,其所采用的处置技术与(a)项所列的焚化设备不同,这些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液态中和、气相化学还原、超临界水氧化、直接化学氧化、溶剂化电子及等离子弧工艺。
- b.1 液态中和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反应器容积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b.2 气相化学还原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有毒化学品处置能力为连续流量0.05立方米/小时(50升/小时)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b.3 超临界水氧化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反应器容积为0.05立方米(5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b.4 直接化学氧化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反应器容积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b.5 溶剂化电子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反应器体积为0.100立方米(100升)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b.6 等离子弧设备,以及专门设计的废物供给和物料装卸系统,其有毒化学品处置能力为连续流量0.05立方米/小时(50升/小时)或以上,所有直接接触到有毒化学品的表面均用防腐蚀材料制成。
- (7) “防腐蚀”一词所包含的材料清单上的第(七)和第(八)项:
- (七) 镍或含镍重量超过40±2%的合金(例如:Alloy 400、AMS 4675、ASME SB164-B、ASTM B-127、DIN2.4375、EN60、FM60、IN60、Hastelloy、Monel、K500、UNS NO4400、Inconel 600、Colmonoy Nr.6);
- (八) 含镍重量超过25±2%,且含铬和(或)铜重量超过20±2%的合金(例如:Alloy 825、Cunifer 30Cr、EniCu-7、IN 732 X、Inconel 800、Monel 67、Monel WE 187、Nicrofer 3033、UNS C71900、904L和CP40);
- (8) C.10.4.11:自动注射器,数量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
- (9) C.10.4.2:防腐蚀多层密封、封闭式传动、磁驱动、风箱式或膜式泵,或累进腔管泵(包括只是弹性管筒具有防腐蚀性的蠕动泵或滚柱泵),其厂商额定最大流率在标准温度(293oK)和标准压力(101.30okP)下为每分钟0.01立方米或以上。
- 防腐蚀真空泵,其厂商额定最大流率在标准温度(2930K)和压力(101.300kP)下为每分钟0.08立方米以上,并包含下列部件:
- 叶轮
- 套壳
- (10) C.10.4.4:防腐蚀阀门,其最小内直径为12.5毫米或以上,并包含下列部件:
- 阀门润湿零部件
- 生物部分:
- (1) 12:环丙沙星、强力霉素、庆大霉素、链霉素,其数量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
- (2) 2.5:设计用来消毒传染性物质的消毒设备,其内积为1.0立方米或以上,并包含下列部件:
- 门
- 门的密封装置
- (3) 3.3:专门用于处理生物材料、总容量超过25升回转式或往复式摇动器。
- 专门用于处理生物材料、总容量超过25升的摇动恒温箱。
- (4) 5:
- 数量超过经确定的人道主义使用量的粉状配制生长培养基或细胞培养基。
- 数量超过经确定的消耗率的浓缩配制液态生长培养基或细胞培养基。
- 微生物培养级酵母抽提物
- 细胞培养级牛胚胎血清
- (5) 4.1:可以连续操作、专门用于处理生物材料的离心分离器(即滗析器),其流率为每小时20升以上,并配有特别为此设计的旋转器。
- (6) 4.2:旋转器容量为10升以上、专门用于处理生物物剂的分批离心器。
- (7) 11:微曩包封颗粒大小为1-15微米的微生物和毒素的设备,包括界面缩聚器和相分离器,以及诸如乳酸乙醇酸共聚物、聚乙二醇6 000等材料,诸如磷脂酰胆碱等脂质体材料,和诸如聚乙烯醇和多羟(基)乙荃异丁烯酸盐等水凝胶,以及琼脂糖凝胶微球体。
- (8) 14:可用于生物材料的压滤器和滚筒干燥机。
- (9) 13:用来分离和净化毒素的材料,例如,离子交换树脂、进行柱层析的凝胶过滤树脂,和亲合色谱法树脂。
- (10) 1.2.14:汉他病毒;1.2.53:牛结节疹病毒。
- (11) 7.2:烟雾喷洒器(除机载喷洒器和喷雾器之外),有能力以超过每分钟1升液态悬浮液,或超过每分钟10克干燥物质的流率进行烟雾喷洒,最终平均颗粒大小在15微米以下,其组成部分如下:
- 喷雾箱;
- 经检定的泵;
- 喷嘴。
- 注:本项不含干粉灭火器。
- 导弹部分:
- (1) 2.1:火箭发动机外壳及其生产设备,包括内部衬垫、绝缘物和喷管,以及其技术、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包括计算机控制的焊接机,和能够用超声波或X射线来检测发动机体外壳/发动机焊缝的非破坏性试验设备;发动机,包括调节燃烧装置及其组件。
- (2) 8.3.1.2:准确率为15弧秒或更准确的经纬仪。
- (3) 4.2.3:
- a) 可用于研磨高氯酸铵,RDX或HMX的液能研磨机以及高氯酸铵振锤和针磨机及下列组成部分:
- 外壳
- 振锤/砧
- (b) 能对所产生的甚至小于400微米的微粒进行分级的设备。
- (4) 5.2、5.3.1a和5.4.a:修改导弹项目,删除“专门用于惯性导航系统或各种导航系统的”。
- (5) 9.1.3:可以检测推力超过10千牛顿(2 248磅)的固体或液体推进剂火箭或火箭发动机,或者能测量一个或多个三轴推力组成部分的试验台/试验台架,以及零件、设备和相关部件(如:称重仪和测试传感器)。
- 9.1.3.1:能测量8千牛顿(2 000磅)或更大负荷的测重仪。
- 9.1.3.2:能测量2 750千帕(400磅/平方英寸)和更大的压力试验传感器。
- 常规部分:
- (1) 7.B.4: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波段信号发生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波形/编码模拟器或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测试设备。
- (2) 9.A.13.a:负载能力等于或超过20公吨的低底板拖车/装载机(高度等于或小于1.2米);底板宽度等于或大于2.0米,包括加附全部延伸板的车辆;主销大于2.5吋;3个以上车軸;轮胎大小等于或大于1200x20。牵引车或驾驶车不一定挂上。
- (3) 5.A.1.b.7:具有以下任何特性、功能或特点的通信传输设备和系统,和专门设计的部件或附件:
- 7. 采用“时间调制超宽频带”技术并有用户可编程的通道化或加密编码的无线电设备。
- 5.A.2.a: 用于信息安全(如下所述)的系统、设备、具有特定用途的“电子组件”、单元和集成电路,及其他为此专门设计的计算机部件:
- 5.A.2.a.9: 为利用加密技术产生用于时间调制超宽频带系统的通道化或加密编码而设计或改装的。
- (4) 7.A.3: 惯性导航系统以及专门为此设计的惯性设备和部件:
- a. 设计用于“飞机”、陆地车辆或“航天器”姿态调整、导航或控制,并具有下列任一特性的惯性与导航系统(万向支架式或捷联式)和惯性设备,以及专门为此设计的部件:
- a.1. (对当前的货物审查清单项目7.A.3.a重新编号)
- a.2. (对当前的货物审查清单项目7.A.3.b重新编号)
- b. 用于正常校正后的姿态调节、导航或控制、具有在失去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或“数据基参考导航”系统达4分钟仍具有惯性导航系统的导航位置准确性、圆误差概率低于(好于)10米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或“数据基参考导航”系统内置的混合惯性导航系统。一般临时助理人员。
- (5) 5.A.1.b.8: 无线电截听/测向设备/系统。
- (6) 5.A.1.b.7: 在0.5-500兆赫(MF至UHF广播波段)之间操作、输出功率1千瓦(均方根)以上的广播发射机(如无线电或电视)设备。
- (7) 1.A.6: 炭纳米管材料;
- 1.B.4:扫描探针显微设备或系统;
- 1.E.3:炭纳米管技术。
- (8) 7.A.8: 民用运输机构的全动飞行模拟器和训练系统。
- (9) 9.A.13.b和c: 具有军事特性(例如装甲、加强抗电磁脉冲、可独立驾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和或/夜视系统工程)的卡车,或具有任何下列特性的卡车:全轮驱动、负载能力等于或超过20公吨、加固底盘、发动机在370匹马力以上、中央轮胎充气系统、轮胎漏气仍能行驶和(或)半气压轮胎或独立平衡/稳定。装备8吨以上液压升降系统或能够牵引起重机、吊车、钻车或油井修理的卡车均属审查范围。
- 9.A.13.c: 轮胎层数等于或大于16层的轮胎或具有10.00×20型无定向胎纹越野轮胎。
- 9.B.11: 设计用于生产9.A.13.c所列轮胎的模具。
- (10) 3.E.3.g: “研制”或“生产”以下项目的其他“技术”:
- g. 用于31千兆赫或更高频率的电子真空管。
- (11) 8.A.1.j: 总长度15米以上,装载1.5吨以上额定有效载荷时速度可达20节以上的任何结构快艇/工作艇,或
- 总长度15米以上、速度可达20节以上、装设有防腐蚀灭火水泵和防腐蚀喷头的任何结构快艇/工作艇,或
- 总长度15米以上、速度可达20节以上、装设有或可装设(定义为面积等于或大于2米乘2米或4米乘4米的闲置或加固甲板)一台或多台起重量一公吨以上的起重机的任何结构快艇/工作艇。
- (12) 6.A.8: 雷达:……
- 注:……6.A.8并不要求审查:……d. 气象(天气)雷达。
- 从上文提及的除外注释中删去“d”分项。
- 6.A.8.a: 所有机载雷达设备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不包括专门为气象用途设计的雷达……”。
- 删去“……专门为气象用途设计的雷达”
- 注:6.A.8.k.不要求审查用于为勘测或气象观察而专门设计的激光雷达。
- 删去“……或气象观察……”
- 6.A.9: 气象观察、模式与模拟和/或预报的设备或系统和专为此设计或改造的部件。
- 6.B.9: 根据6.A.9需要审查的设备、系统和那些为此而改造的部件的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专为
- 6.D.4: 用于气象用途的“软件”
- 6.D.4.a: 用于“研制”、“生产”或“利用”6.A.9或6.B.9要求审查的设备或系统。
- 6.D.4.b: 为气象模型和模拟而设计或改编的软件。
- 6.E.4: 一般技术说明所指的供6.A.9、6.B.9或6.D.4要求审查的项目“使用的技术”。
附件B:《货物审查清单》程序
[编辑]- 1. 以下程序将取代S/1996/636号文件第29至34段和其他现有程序,尤其是关于处理拟由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帐户付款的申请的第1284(1999)号决议第17、18和25段有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 2. 拟由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帐户付款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商品或产品,包括供应这种商品和产品所附带的服务的每项申请(本程序所附“向伊拉克运送货物的通知或请求”,以下称为“申请”),均须由出口国通过常驻代表团或观察员代表团,或由联合国机构和规划署提交伊拉克方案办公室(伊办)。每项申请均应依照标准申请表的要求列明全部技术规格,缔结的安排(例如,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据了解申请中是否包含《货物审查清单》(清单)所列的任何物品,以便确定申请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中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任何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
- 3. 每项申请将由伊办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和登记。遇有技术上不完备的申请,伊办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然后将申请转交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如果伊办确定所要求的资料未在90天内提供,则将认为该项申请的供应商没有行动。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伊办将就每项申请指定一位官员担任联络人。
- 4. 每项申请经伊办登记后将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技术专家评价,以便确定申请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任何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任何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清单物品”)。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行斟酌,并经661委员会批准发出指南,说明哪些类别的申请不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或清单所列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和伊办可通过协商制定程序,由伊办对根据指南属于这些类别的申请进行评价和批准。
-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将下面第a、b、c和d分段所述申请的资料载入各自的记录,但不影响按照现行程序审查这些申请,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须审查这些资料,同时按照本决议第2段的规定审查《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
- a. 申请载有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审查过的项目的资料,而该项目可应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导弹系统,或增强常规军事能力;或,
- b.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对一项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后,无法确定此项申请中是否有任何项目的技术规格与《货物审查清单》中的项目相同;或,
- c.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对任何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后,认为一项申请所列项目的数量超出民事用途通常所需数量,并且认为该项目有可能用于军事用途。
- d. 661委员会仍然可请伊拉克解释似有通过购买累积某个项目的情况,并请伊办对此进行独立调查。
- 一般而言,如果执行第1409(2002)号决议和本决议的经验向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表明有必要调整《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以便利向伊拉克运送人道主义物品,则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建议进行适当调整,供安理会在定期审查《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时审议。
- 5. 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军事货物和服务,这些货物和服务无须依照清单加以审查。为审议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列的两用货物和服务,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依本程序第9段处理这些货物和服务。
- 6. 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收到由伊办登记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和第5段对申请作出评价。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则申请被视为获得批准。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在按照上文第4和第5段进行技术评价时,可要求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提供补充资料。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应在9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和第5段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作出评价。
- 7.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未在上文第6段规定的9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则将认为该项申请的供应方没有行动,并在收到资料之前不再处理该项申请。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
- 8.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含有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则申请将视为不宜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解释这一决定。
- 9.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含有任何清单物品,它们将立即通过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根据下文第11段的规定,如果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复议,伊办将把含有清单物品的申请转交661委员会,以评价有关清单物品是否可以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661委员会解释这一决定。此外,如经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请求,伊办、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就批准或拒绝清单物品所产生的人道主义、经济和安全影响,包括含有清单物品的整个合同的可行性和这些物品转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向661委员会作出完整、彻底的评估。伊办应将提供给委员会的评估同时送交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伊办将立即通知联合国有关代理人,说明申请中发现了清单物品,这一(这些)清单物品不得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除非伊办另行通知说第11和第12段规定的程序已经导致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有关清单物品。申请中的其余物品,经确定未列在清单上,将视为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由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自行斟酌,并经合同各方同意,按照下文第10段的程序加以处理。经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要求,可为这些核准物品发出相应的批准函。
- 10.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不含上文第4段所述任何物品,伊办将立即以书面通知伊拉克政府和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在联合国代理人核实申请中的物品已按合同运抵伊拉克后,出口商就有资格从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帐户领取付款。伊办和联合国财务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申请中的物品已经运抵伊拉克。
- 11. 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如果不同意关于申请中含有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和产品的决定,则可在十个工作日内请求伊办根据其所提供的原先申请中未列的技术资料和(或)解释对该项决定进行复议。在此情况下,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按照上文第4至6段规定的程序指定专家对该物品进行复议。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不得再行复议。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661委员会解释复议过程所作的最终决定。在申请复议期限终了而没有提出请求时,才应将申请转交661委员会。
- 12. 661委员会收到依照上文第9或第11段转来的申请后,将有10个工作日根据现有程序确定该物品是否可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661委员会可以下列方式对有关物品作出决定:(a) 批准;(b) 批准,但须满足661委员会规定的条件;(c) 拒绝;(d) 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如10个工作日内661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则申请将视为获得批准。661委员会成员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如果补充资料未在90天内提供,则将认为有关物品的供应商没有行动,在收到资料之前不再处理该项申请。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将视为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661委员会收到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提供的补充资料后,有20个工作日对所要求的资料进行评价。如在2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则该物品将视为获得批准。
- 13. 如果661委员会不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该物品,委员会将通过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并作出解释。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将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伊办请661委员会根据在661委员会审查的申请中先前未列的新资料,对其决定进行复议。661委员会对在此期限内收到的复议请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这一决定应视为最终决定。如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议请求,该物品应视为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并由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
- 14. 某物品如被认定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或被视为失效,供应商可根据新的或经修订的合同或捐赠文件提交一份新的申请。将根据本文件所述程序对该新申请作出评价,新的申请应附列原先的申请(谨供参考,以便利审查)。
- 15. 如以某物品取代被认定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或被视为失效的物品,则新物品将根据本文件所述程序作为新的申请提出并附列原先的申请(谨供参考,以便利审查)。
- 16. 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负责评价申请的专家应从尽可能广泛的地域选出。
- 17. 联合国秘书处将在每一阶段终了时向661委员会报告在此期间提交的所有申请的状况,包括依下文第18段重新分发的合同。秘书处将应要求,在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批准申请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661委员会成员提供这些申请的副本,仅供参考。
- 18. 尽管有以上第17段的规定,由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依照这些程序转交给伊办、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的所有技术资料完全保密。
- 19. 伊办会将目前搁置的合同分成两类:A类和B类。A类将包括监核视委指定为含有联合国安理会第1051号决议一项或多项清单上所列物品而搁置的合同。A类也将包括那些在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284号决议以前受理并经661委员会一个或多个成员评估为含有联合国安理会第1051号决议一项或多项清单上所列物品的合同。伊办将把A类合同作为应“退回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一类,并就此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如有可能也列入国家意见。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可将A类合同作为清单程序下新的申请提出。B类是目前搁置的所有其他合同。B类合同将由伊办在清单程序下重新分发。伊办将把原来的委员会登记号和国家意见附于任何重新分发的合同,但仅供参考。伊办应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开始这项重新分发程序,并在其后60天内完成重新分发进程。
- 20. 伊办应核定本决议附件A化学部分项目1、2、4、5和8以及生物部分项目1和4中所列每种化学品和药品的人道主义消耗率和使用数量。伊办在确定消耗率时应依据每一物品在一年的不同时期典型民事用途的适当数量的资料。伊办还应以下述原则为指导:即安理会在这方面的中心目标是方便伊拉克人民所需药品和药用化学品的流入,同时让安理会有机会防止积存这类物品以支持军事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导弹方面的应用。秘书处应批准伊拉克提出购买的、数量不超过所确定的每种物品消耗率的这些物品;提出购买的数量超过所确定的消耗率的这些物品应提交661委员会,以便依照这些程序加以审查。伊办应在执行本段之前的60天过渡期内,根据第1409(2002)号决议所定的程序,受理关于这些材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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