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1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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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所有有關決議,
又回顧其早先在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號決議中決定終止安全理事會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強調所有會員國履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義務的重要性,
確認儘管伊拉克局勢已有改善,但仍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按照安理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立即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以按照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段繼續查明該決議第19段所指的個人和實體,包括更新第661(1990)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已查明的個人和實體清單,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
2. 決定採用第661(1990)號決議第6段所設委員會先前商定的準則(參見2003年6月12日SC/7791-IK/365號文件)和定義(參見2003年7月29日SC/7831-IK/372號文件),以執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和第23段的規定,還決定委員會可根據進一步的考量對上述準則和定義進行修訂;
3. 決定不斷審議上文第1段所述委員會的任務,並考慮授權該委員會另一任務的可能性,即對會員國履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10段規定義務情況進行了解;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87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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