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4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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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42(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43(2004)號決議
2004年5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496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44(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東帝汶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02年5月17日第1410(2002)號、2003年4月4日第1473(2003)號以及2003年5月19日第1480(2003)號決議,
讚揚東帝汶人民和政府在國際社會協助下,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為發展本國基礎設施、公共行政、執法和國防能力取得的進展,
又讚揚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東帝汶支助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所做的工作,並歡迎它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410(2002)號第1473(2003)號第1480(2003)號決議,為完成其任務規定所列關鍵工作取得的進展,
向東帝汶支助團提供部隊、民警人員和支援人員的會員國表示感謝
審議了2004年2月20日東帝汶外交部長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聲明,其中請求將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一年,
注意到秘書長2004年2月13日關於東帝汶支助團的特別報告(S/2004/117)以及2004年4月29日的報告(S/2004/333),
歡迎秘書長的建議:將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期限再延長一個為期一年的鞏固階段,以便執行關鍵任務,維持、加強及鞏固迄今取得的成果,從而使東帝汶能夠實現自給自足,
還注意到東帝汶的新興機構仍在鞏固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援助,以確保持續發展和加強各關鍵部門,主要是司法和公共行政部門,其中包括國家警察,並維持東帝汶的安全與穩定,
鼓勵東帝汶政府儘快採取秘書長2004年4月29日報告第69段所述、並在該報告附件1、2和3中進一步列為東帝汶需要採取的行動的立法和其他適當措施,
歡迎東帝汶和印度尼西亞兩國保持極好的溝通和友好關係,鼓勵兩國政府繼續合作並與東帝汶支助團合作,在解決待決的雙邊問題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其中包括有關邊界的標定和管理以及將應對1999年所犯嚴重罪行負責者繩之以法等問題,
仍然全心全意地致力於促進東帝汶的安全與長期穩定,
1. 決定將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6個月,期望隨後再將任務期限最後一次延長6個月,至2005年5月20日為止;
2. 決定按照秘書長2004年4月29日報告第三節的建議,減少東帝汶支助團的人員並修訂其任務;
3. 據此決定東帝汶支助團的任務應包括秘書長2004年4月29日的報告所列的以下要素:
(一) 支助東帝汶公共行政和司法體系及重罪領域的司法;
(二) 支助東帝汶執法部門的發展;
(三) 支助東帝汶的安全與穩定;
4. 決定東帝汶支助團將包括至多58名文職顧問、157名民警顧問、42名軍事聯絡官、310人的建制部隊以及125人的國際應對股;
5. 決定國際接受的人權原則仍然是東帝汶支助團按照上文第3段進行的培訓和能力建設活動的組成部分;
6. 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詳細匯報當地的事態發展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在完成東帝汶支助團主要任務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並在這方面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三個月內提交一份報告,以後每三個月提交一次報告,其中建議根據此種進展可以對東帝汶支助團的規模、組成和任務作出哪些修改,以期在2005年5月20日前完成任務;
7. 秘書長在按照上文執行部分第6段提交的報告中提出關於警察和軍事部分的任務和結構的建議,供安全理事會在2004年11月審查;
8. 重申必須制止有罪不罰的現象,國際機構在這方面給予支持非常重要,強調重罪股應在2004年11月底之前完成所有調查,並應儘快結束審判和其他活動,不得遲於2005年5月20日;
9. 強調聯合國對東帝汶的進一步援助應同雙邊和多邊捐助者、區域機制、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組織以及與國際社會其他行為者的努力取得協調;
10. 促請捐助界以及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及多邊金融機構繼續為執行有關項目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援助,使東帝汶實現可持續的長期發展;
1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96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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