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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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50(2004)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各項決議,特別是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2003年12月22日第1521(2003)號決議和2004年3月12日第1532(2004)號決議,
- 注意到2004年5月26日秘書長關於利比里亞的報告(S/2004/428)和2004年6月1日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的報告(S/2004/396),兩份報告均按照第1521(2003)號決議提交,
- 又注意到2004年6月3日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利比里亞過渡政府)主席在安全理事會發表的意見,其中呼籲解除目前對利比里亞出產的木材和鑽石實施的制裁,並請安理會專家在未來90天內訪問利比里亞,評估利比里亞過渡政府履行解除制裁各項條件的情況,
- 1. 決定重新設立按照第1521(2003)號決議第22段任命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間至遲於2004年6月30日開始,到12月21日結束,承擔下列任務:
- (a) 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調查第1521(2003)號決議第2、第4、第6和第10段所述措施的實施情況和任何違反行為,特別是目前持續發生的違反行為,包括涉及叛亂運動和鄰國的任何違反行為,並包括與第1521(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認定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a)分段所述人員相關的任何資料,以及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並就此匯編一份報告;
- (b) 評估在實現第1521(2003)號決議第5、第7和第11段所述目標方面的進展;
- (c) 監測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實施和強制執行情況,特別是在利比里亞和各鄰國以及其他區域實施和強制執行的情況,並向委員會提供該小組獲得的有助於查明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人員和實體的資料,並就利比里亞和其他國家在實施有關措施方面可能需要的技術援助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 (d) 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和第1532(2004)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所產生的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影響;
- 2. 還請該小組至遲於2004年9月30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一份中期報告以及意見和建議,供安理會審查,要考慮到在實現第1521(2003)號決議、特別是該決議第7和第11段所定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又請該小組至遲於2004年12月10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最後報告,說明上文第1段指派的各項任務的履行情況;
- 3.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與委員會協商,至遲於2004年6月30日任命具備履行上文所述小組任務所需各類專門知識的至多五名專家,並酌情儘可能利用按照第1521(2003)號決議第22段任命的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門知識,還請秘書長為支助該小組的工作作出必要財政安排;
- 4. 鼓勵利比里亞過渡政府採取緊急步驟,為利比里亞毛坯鑽石貿易建立透明、可由國際核查的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敦促利比里亞過渡政府對木材產地實行全面的管轄和控制,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政府從利比里亞木材業所得的收入,不被用來助長衝突或在其他方面違反安理會決議的行為,而用於造福利比里亞人民的正當目的,包括發展;
- 5. 再次籲請有能力協助全國過渡政府實現第1521(2003)號決議第5、第7和第11段所列目標的國家、相關國際組織和其他方面提供協助;
- 6. 又重申其先前的呼籲,請國際社會為利比里亞重建和經濟復甦及時提供足夠的援助,特別是兌現2004年2月5日和6日在紐約舉行的利比里亞重建會議上所作的承諾;
- 7.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以及視情況其他組織和關注此事的各方與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包括就可能違反第1521(2003)號決議第2、第4、第6和第10段及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行為提供資料;
-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99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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