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5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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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52(200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53(2004)號決議
2004年7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01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54(200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過去所有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決議,特別是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和2004年1月30日第1525(2004)號決議,以及其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
還回顧2001年5月18日安理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500),
又回顧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以及秘書長另一結論,即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基本完成了三項任務中的兩項,現集中執行其餘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
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還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內所載的有關原則,
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2004年7月9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4/560)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請求,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
表示關切秘書長2004年7月21日的報告(S/2004/572)所提及的緊張局勢和升級的可能,
1. 贊同秘書長2004年7月21日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4/572),特別是報告中關於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的建議;
2. 決定將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5年1月31日;
3.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4. 鼓勵黎巴嫩政府繼續努力,確保在整個南部恢復有效管轄,包括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強調黎巴嫩政府必須繼續擴大這些措施,並籲請黎巴嫩政府盡力確保整個南部、包括藍線沿線有平靜環境;
5. 籲請各方依照秘書長報告所述,確保聯黎部隊在整個行動區履行任務時得到充分的行動自由;
6. 再次籲請各方繼續履行它們所作的承諾,充分尊重秘書長2000年6月16日的報告(S/2000/590)中所述聯合國確定的撤離線,力行克制,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7.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表示極為關切嚴重違規和海上、陸地上以及不斷從空中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制止這些侵犯行為,不採取會使緊張局勢進一步升級的任何行動或挑釁,嚴格履行其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
8. 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通過流動巡邏和從固定據點進行觀察以及與有關各方密切聯絡,沿撤離線維持停火,以便糾正侵犯行為,化解事件,防止事件升級;
9. 歡迎聯黎部隊為實地排雷工作繼續作出貢獻,讚賞成功結束秘書長報告中提出的酋長國團結行動,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其國家排雷能力和在南部開展緊急排雷活動,讚揚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鼓勵國際社會進一步捐助,注意到送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的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資料,並強調有必要向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進一步提供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記錄;
10. 秘書長就執行本決議的問題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繼續協商,並在本期任務終了之前向安理會報告有關情況,以及聯黎部隊的活動和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目前執行的任務;
11. 期望聯黎部隊的任務早日完成;
12.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501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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