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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9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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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96(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7(2005)號決議
2005年4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16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98(2005)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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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3年5月19日第1481(2003)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
審議了2005年2月2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5/127),其中轉遞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審案法官候選人名單,
注意到秘書長建議將提名期限延長至2005年3月31日,而安理會主席2005年3月14日的答覆(S/2005/159)表示,安全理事會同意延長期限,
又審議了2005年4月11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5/236),其中建議再延長審案法官候選人的提名期限,
注意到候選人人數仍然低於《法庭規約》規定選舉所需的最低人數,
考慮到2001年6月12日大會第102次全體會議選出的27名審案法官將於2005年6月11日任滿,應可以連選連任,並希望為此目的修正《規約》,
注意到如果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審案法官的累計任職期間達到三年或三年以上,其應享待遇和福利不會因此有任何變動,尤其是不會產生現有應享待遇和福利以外的任何額外應享待遇和福利,在這種情況下,其應享待遇和福利應根據任職的延長按比例延長,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修正《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之三,以本決議附件所列的條款取代該條;
2. 還決定依照2005年4月11日秘書長的來信(S/2005/236),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根據經修正的《規約》條款將提名審案法官的期限再延長30天;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165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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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之三:審案法官的選舉和任命

1. 審案法官應由大會以下列方式從安全理事會提交的名單中選出:
(a) 秘書長邀請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在聯合國總部有常設觀察員代表團的非會員國提名國際法庭審案法官人選;
(b) 在秘書長發出邀請六十天內,每個國家最多可提名符合本規約第13條所定資格的候選人四名,提名應考慮到有適當數目男女候選人的重要性;
(c) 秘書長應將收到的提名轉交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應根據收到的提名制定一份不少於五十四名候選人的名單,其中應適當考慮到世界各主要法系的適當代表性,並銘記公平分配的重要性;
(d) 安全理事會主席應將候選人名單轉遞大會主席。大會從名單中選出二十七名審案法官。獲得聯合國會員國和在聯合國總部有常設觀察員代表團的非會員國絕對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
(e) 當選審案法官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2. 審案法官在任期內,由秘書長根據國際法庭庭長的請求,指派到審判分庭任職,處理一起或多起審判,累計任職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含本數)。國際法庭庭長在請求指派任一特定審案法官時,應銘記本規約第13條關於各分庭及審判分庭審判組的組成標準、上文第1款(b)和(c)項規定的考慮因素,以及該審案法官在大會獲得的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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