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0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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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05(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06(2005)號決議
2005年6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20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07(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支持2000年8月28日在阿魯沙簽署的《布隆迪和平與和解協定》的進程,
確信有必要為鞏固布隆迪和平與和解進程確定真相,調查罪行,查明要對布隆迪境內自獨立以來發生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負有最大責任的人,並將其繩之以法,以阻止今後再發生這種性質的罪行,終止布隆迪和整個非洲大湖區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罰現象,
強調需要為布隆迪提供適當國際援助,以幫助布隆迪人民終止有罪不罰現象,促進和解,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和政府,
注意到2002年7月24日布隆迪共和國當時總統皮埃爾·布約亞給秘書長的信,其中請求依照《阿魯沙協定》的規定,設立一個國際司法調查委員會,
又注意到2005年3月11日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轉遞的報告(S/2005/158),此前秘書長於2004年5月16日至24日派遣評估團前往布隆迪,以審查設立此一委員會是否可取和可行,
聽取了2005年6月15日布隆迪司法部長迪達塞·基格納赫闡述的布隆迪過渡政府對該報告所載建議的意見,這些建議旨在成立一個混合組成的真相委員會,並在布隆迪法院系統內設立一個特別分庭,
確認在布隆迪進行和解以促進和平和全國團結極為重要,同時也認為今後設立的真相委員會應協助和解工作,
1. 請秘書長着手同布隆迪政府進行談判,並同布隆迪所有有關各方進行協商,討論如何實施上述建議,並至遲於2005年9月30日就實施的細節,包括費用、結構和時間框架,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20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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