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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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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05(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06(2005)号决议
2005年6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20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07(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支持2000年8月28日在阿鲁沙签署的《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的进程,
确信有必要为巩固布隆迪和平与和解进程确定真相,调查罪行,查明要对布隆迪境内自独立以来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并将其绳之以法,以阻止今后再发生这种性质的罪行,终止布隆迪和整个非洲大湖区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
强调需要为布隆迪提供适当国际援助,以帮助布隆迪人民终止有罪不罚现象,促进和解,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和政府,
注意到2002年7月24日布隆迪共和国当时总统皮埃尔·布约亚给秘书长的信,其中请求依照《阿鲁沙协定》的规定,设立一个国际司法调查委员会,
又注意到2005年3月11日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转递的报告(S/2005/158),此前秘书长于2004年5月16日至24日派遣评估团前往布隆迪,以审查设立此一委员会是否可取和可行,
听取了2005年6月15日布隆迪司法部长迪达塞·基格纳赫阐述的布隆迪过渡政府对该报告所载建议的意见,这些建议旨在成立一个混合组成的真相委员会,并在布隆迪法院系统内设立一个特别分庭,
确认在布隆迪进行和解以促进和平和全国团结极为重要,同时也认为今后设立的真相委员会应协助和解工作,
1. 请秘书长着手同布隆迪政府进行谈判,并同布隆迪所有有关各方进行协商,讨论如何实施上述建议,并至迟于2005年9月30日就实施的细节,包括费用、结构和时间框架,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20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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