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1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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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11(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
2005年7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523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13(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和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號決議,這些決議有助於建立一個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全面框架,
注意到在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取得的進展,特別是在推行和制定準則及標準方面,同時仍然深為關切實地缺乏全面進展,衝突各方繼續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及其保護的國際法有關條款而不受懲罰,
強調各國政府要在切實保護和救濟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方面起主要作用,
回顧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侵害兒童的極端惡劣罪行負責的人,
深信應將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兒童視為任何解決衝突綜合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
重申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為此重申決心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產生的廣泛影響,
強調決心確保其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各項決議以及其他國際準則和標準得到尊重,
審議了秘書長2005年2月9日的報告(S/2005/72),強調本決議並不尋求從法律上確定秘書長報告所指情況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圍內的武裝衝突,也不預斷捲入上述情況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感到嚴重關注的是,已證明違反有關國際法使用兒童兵與販運小武器和輕武器之間有聯繫,強調所有國家需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這類販運活動,
1. 強烈譴責武裝衝突各方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並譴責對武裝衝突中的兒童進行的其他所有侵犯和虐待;
2. 注意到秘書長根據第1539(2004)號決議第2段要求提出的與建立一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監測和報告機制有關的行動計劃,並就此:
(a) 強調這一機制旨在收集並提供關於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及時、客觀、準確與可靠的信息,以及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進行的其他侵犯和虐待的信息,該機制應向將根據本決議第8段設立的工作組報告;
(b) 還強調這一機制必須在各國政府和有關聯合國及民間社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下,開展工作,包括在國家一級這樣做;
(c) 強調聯合國實體在監測和報告機制框架內採取的所有行動都必須旨在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在保護兒童和使其恢復正常生活方面的作用;
(d) 還強調,聯合國實體為保護兒童和與之建立聯繫,在監測和報告框架內同非國家武裝集團開展的對話,必須在和平進程(倘若有這種進程)和聯合國與有關政府之間的合作框架範圍內進行;
3. 秘書長立即實施上述監測和報告機制,首先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有關國家密切協商,針對秘書長報告(S/2005/72)附件中列出的、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武裝衝突的各方,實施這一機制,然後與有關國家密切協商,針對秘書長報告(S/2005/72)附件中列出的其他武裝衝突的各方,實施該機制,同時銘記安全理事會的討論情況和會員國發表的看法,特別是會員國在每年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辯論中發表的看法,並考慮到將於2006年7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的關於實施該機制情況的獨立審查的結果和建議。獨立審查將包括:
(a) 對該機制的總體效力和對通過該機制收集到的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客觀性和可靠性進行的評估;
(b) 該機制如何有效地同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工作建立聯繫的資料;
(c) 責任分工是否有效和明確的信息;
(d) 為該機制捐款的聯合國單位和經費來自自願捐款的組織所涉及的預算和其他資源問題的信息;
(e) 關於全面實施該機制的建議;
4. 強調,秘書長只可為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和出於保護他們的具體目的,實施這一監測和報告機制,因此,機制的實施不應預斷或暗示安全理事會就某一局勢是否列入其議程作出了決定;
5. 欣見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其他實體採取舉措,收集關於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以及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對兒童進行其他侵犯和虐待的信息,請秘書長在實施第3段所述機制的初期階段,適當考慮這些舉措;
6. 指出,其他國際、區域和國家機構可根據其任務規定和工作範圍,審議該機制收集的待由秘書長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匯報的信息,以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受到保護,其權利和福祉得到保障;
7. 嚴重關注第1539(2004)號決議第5(a)段所要求的行動計劃的制訂和執行工作缺乏進展,為此呼籲有關各方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立即根據其各自任務規定,在其能力範圍內,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並請秘書長提出標準,以協助制定這類行動計劃;
8. 決定成立一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工作組,審查本決議第3段所述機制提交的報告,審查在制定和執行本決議第7段所述行動計劃方面取得的進展,審議向其提交的其他有關信息;並決定該工作組應:
(a) 就可採取哪些措施促進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向安理會提出建議,具體包括就維持和平特派團的適當任務提出建議,和針對衝突各方提出建議;
(b) 酌情要求聯合國系統的其他機構採取行動,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支持執行本項決議。
9. 回顧第1539(2004)號決議第5(c)段,重申打算考慮通過提出針對具體國家的決議,實行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違反了有關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權利與保護的國際法,且被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有關衝突的各方,出口和供應小武器、輕武器和其他軍事裝備,並禁止向其提供軍事援助;
10. 強調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有責任按照各自的任務規定,有效貫徹落實安全理事會決議,協調一致處理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問題,進行監測,並向秘書長提出報告;
11. 歡迎聯合國各維持和平行動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促請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在部署部隊之前進行提高認識的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涉及其人員的案件中,全面追究責任;
12. 決定繼續把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列入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規定,包括視情逐一配置兒童保護顧問,請秘書長確保在每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籌備階段,系統地評估是否需要配備兒童保護顧問、顧問的人數和作用;欣見對兒童保護顧問的作用和活動進行了綜合評估,以便吸取經驗教訓和採納最佳做法;
13. 欣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最近採取舉措,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並鼓勵這些組織和安排繼續把兒童保護問題納入其宣傳、政策和方案;建立同儕審查以及監測和報告機制;在各自的秘書處建立兒童保護機制;在它們的和平行動和實地工作中配置兒童保護人員並進行培訓;採取次區域和區域間行動,通過制定和執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準則,制止衝突期間對兒童造成傷害的活動,特別是跨界招募和綁架兒童、非法運送小武器以及非法進行自然資源貿易;
14.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定以及衝突後的恢復重建規劃和方案,都明確列入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保護和他們的權利與福祉;
15.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遵守對其適用的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國際義務,遵守它們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兒童基金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酌情在聯合國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的合作框架內,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充分合作,落實和履行這些承諾;
16. 敦促各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對兒童有害的非法的次區域和跨界活動,包括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從事非法小武器貿易、綁架兒童、使用和招募兒童當兵參戰,以及其他違反有關國際法侵犯和虐待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行為;
17.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包括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金融機構,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網絡的能力,以便提倡維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權利,保護他們,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確保地方一級的兒童保護舉措有可持續性;
18. 秘書長指示所有有關的聯合國實體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採取具體措施,有系統地把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問題列入各自機構的工作,包括在所有有關辦事處、部門和實地分配適當的財力和人力,用於保護受戰爭影響的兒童,並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在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兒童方面,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19. 再次請秘書長確保其有關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都論及保護兒童問題,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並表示打算在審議列入其議程的這些局勢時,充分注意報告提供的信息;
20. 秘書長於2006年11月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本決議以及第1379(2001)1460(2003)1539(200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報告除其他外,將列有以下方面的信息:
(a) 有關各方是否遵守有關規定,不再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參加武裝衝突,停止其他侵犯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行為;
(b) 在實施第3段所述監測和報告機制方面取得的進展;
(c) 在制定和執行本決議第7段所述行動計劃方面取得的進展;
(d) 對兒童保護顧問的作用和活動進行的評估;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23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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