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4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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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第1645(2005)號決議,
- 1. 決定依照第1645(2005)號決議第4段(a)分段的規定,《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的常任理事國應為建設和平委員會組織委員會的成員,此外,安理會應每年從其當選成員中,選出兩個成員參加組織委員會;
- 2. 決定第1645(2005)號決議第15段所述年度報告也應提交安全理事會進行年度辯論。
第5335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阿根廷和巴西)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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