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8號決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7(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8(2006)號決議
2006年4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540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69(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全理事會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決議,
注意到2006年3月27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決定應秘書長的要求,確認華金·卡尼韋利法官可以在2006年4月以後繼續審理克拉伊什尼克案,直至審結該案,儘管他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任職的累計期間屆時將達到並超過三年,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07次會議一致通過。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