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7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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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671(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2(2006)號決議
2006年4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42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73(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6年3月29日第1665 (2006)號、2005年12月21日第1651(2005)號、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號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蘇丹的各項主席聲明,
再次強調安理會堅決致力於蘇丹全國的和平事業,包括通過由非洲聯盟牽頭在尼日利亞阿布賈舉行的蘇丹人和平會談(「阿布賈會談」),充分實施2005年1月9日的《全面和平協定》,並制止在達爾富爾發生的暴力和暴行,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對下列人員實行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措施:
- Gaffar Mohamed Elhassan少將(蘇丹武裝部隊西部軍區指揮官)
- Sheikh Musa Hilal(北達爾富爾賈盧爾部落最高酋長)
- Adam Yacub Shant(蘇丹解放軍指揮官)
- Gabril Abdul Kareem Badri(全國改良與發展運動戰地指揮官)
2.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423次會議以12票對零票、3票棄權(中國、卡塔爾、俄羅斯聯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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